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 岁。
(3) PartA/B 部分纳入患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 经 标 准 治 疗 失 败 或 无 标 准 治 疗 方 案 。 优先 纳 入 晚 期/转移性
HR+/HER2-的乳腺癌和复发/难治性卵巢癌。
PartC/D 部分纳入患者: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 HR+/HER2-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乳腺癌,且经过标准内分泌治疗失败。
(4)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5) ECOG 评分 0~1 分,且预期生存期>3 个月。
(6) 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
(7) 育龄期女性在筛选期妊娠试验必须呈阴性。
(8) 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
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50 岁女性,如果在计划随机入组日期前 12 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50 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
排除标准:
(1)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2) 影像学(CT 或者 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如主动脉,肺动、静脉,腔静脉等)的患者。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4)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经 Fridericia 校正的心电图 QTc 间期≥470ms 等;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5) 存在活动性感染,或首次用药前 1 周内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或住院治疗的严重感染。
(6) 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7) 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8) 肝脏储备功能差,Child-Pugh 评分>7 分。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
(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
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0)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主要脏器治疗性手术(包括局部治疗如 TACE)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的患者。对于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引流术(如胸腔、胆道等)和/或放置引流管的受试者,要求相关症状/体征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治疗性使用抗生素。
(1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12)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已知成分过敏者。
(13) 已知有急性或活动性乙型/丙型肝炎、或梅毒活动性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
(14)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16) 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 CYP3A 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相关药物可参考附录 1,局部用药不受限制)。
(1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18) 本疾病以外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的病史(经充分治疗后完全缓解且 2年内无复发迹象的除外)。
1)住院补助费用,按照 450元/天的标准,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进行报销;
2)因项目产生的住宿费,住宿标准 300 元/天以内,整个研究期间可接受每人最多 10天的住宿报销;其他特殊情况需申办方邮件批准:
3)因项目产生的额外交通费,交通补助,对于非中心本地人员(和一名陪护人员)可实报实销高铁二等座及以下规格的交通费,飞机、高铁商务及一等座不属于报销范围;特殊情况需申办方邮件批准;
南京、济南、沈阳、蚌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