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KRAS G12C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1b/2期研究
【项目分期】
II期
【适应症】
肠癌
1. 受试者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同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
4. 受试者在肿瘤组织、血液、胸腔积液或其他含有癌细胞或 DNA 的样本中证实 KRAS G12C 突变阳性(2 期仅限肿瘤组织)。受试者可使用本地实验室的历史结果(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前 5 年内)。
5. 对受试者的肿瘤类型要求如下:
a. 1b 期: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经影像学评价疾病进展并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
b. 2 期 A 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CRC)受试者,既往接受过以伊立替康或奥沙利铂为基础的联合治疗后疾病进展;
c. 2 期 B 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无 EGFR 或 ALK 或 ROS1 基因突变),既往未曾接受过针对晚期 NSCLC 的全身治疗,或既往经抗 PD-(L)1 治疗和/或化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失败,或多线治疗失败;
d. 2 期 C 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经影像学评价疾病进展并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
6. 基于 RECIST 1.1 版标准,存在至少 1 个可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测量的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其他局部治疗或活检穿刺的病灶,必须经影像学确认出现疾病进展才可被视为可测量病灶。对于 1b 期部分,无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也可接受。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8.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且在相关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血制品:
血小板≥100 × 109 /L; 血红蛋白≥ 90 g/L; 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 /L;
使用 Cockcroft-Gault(C-G)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min,或使用肾脏病饮食改良(MDRD)方程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 mL/min/1.73m2 ;
尿蛋白阴性或弱阳性(±);或尿蛋白 1+,但随机晨尿的尿蛋白肌酐比(UPCR)< 0.5 或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0.5 g/24 h;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 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为≤5 × ULN);
总胆红素≤1.5 × ULN(对于患有 Gilbert 综合征的受试者,允许≤3 × ULN);
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INR< 3.0 或者在抗凝治疗的目标范围内(如适用)。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 ICF 时起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6 个月内禁欲或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注射或埋植的激素避孕法;宫内节育器或子宫内节育系统;带有杀精剂的避孕套或闭塞帽(避孕隔膜或宫颈/穹隆帽)。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女性,无论其性取向如何:a)未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等手术进行绝育;或 b)没有达到至少连续 12 个月自然绝经(即在过去连续 12 个月中的任何时间曾有月经)。
10.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禁欲、进行绝育手术、或同意从签署 ICF 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6 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a)使用避孕套,同时对于女性伴侣,还需使用激素避孕法或宫内节育器(自给药前至少 4 周开始使用);b)使用避孕套,同时对于女性伴侣,还需使用带杀精剂的避孕隔膜或子宫颈/穹隆帽。
1. 既往曾接受过针对 KRASG12C 抑制剂的治疗,例如 AMG 510、MRTX849、JDQ443、LY3499446 和 GDC-6036(1b 期受试者可以接受既往接受过 KRASG12C抑制剂的治疗)。在入组前 14 天接受过任何抗癌药物治疗(包括细胞毒性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替代治疗以外的激素治疗等)或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和放疗。
2. 不稳定或有症状或进展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有脑转移病史的受试者,临床稳定且通过脑 MRI或 CT(如果不宜进行 MRI)证实无 CNS 疾病进展的可以入组(MRI 或者 CT 检查必须在最后一次脑部放疗最少 4 周后)。对于曾经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在首次研究给药之前,必须已停用皮质类固醇至少 2 周。对于接受抗癫痫治疗的受试者,其用药剂量必须已稳定至少 2 周。
3. 心血管系统符合任一情况: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及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受试者静息时的经Fridericia公式(QTcF)校正的QT间期延长,连续三次心电图(ECG)测量的平均QTc间期大于470 ms,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4. 入组前 12 个月内患有中风或其他严重脑血管疾病的受试者。
5. 间质性肺疾病或任何活动性全身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2(SARS-CoV-2)感染。
6. 患有在过去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包括使用疾病控制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等)。桥本甲状腺炎、白癜风和银屑病等不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可以使用。
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任何滥用药物的历史或证据,或存在可能会干扰研究的参与或研究结果的评估的医学、心理或社会状况。
8. 患有可能会显著影响口服药物的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GI)疾病。
9. 受试者尚未从之前的抗癌治疗的毒性(脱发、色素沉着除外)中恢复,定义为尚未恢复到 NCI CTCAE v5.0≤1 级(对于周围神经疾病,≤2 级)。
10. 受试者在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治疗中完全恢复。
11. 受试者当前正在接受或计划接受:
a. 已知是窄治疗窗的 CYP3A4 底物的药物;
b. 已知是 CYP3A4 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的药物;
c. 已知是 P-糖蛋白强抑制剂的药物;
d. 可能导致 QTc 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
12.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3.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2500 拷贝/mL 或 5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大于检测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4. 入组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原位癌(例如乳腺原位癌、皮肤原位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1.免费用药
2.免费检查、随访 : 试验期间所有检验、专家随访都是免费的
【试验分组】
1:1分组
1.本试验各用药组的分组比例是1:1,随机到各组的概率是50%。()
试验药
规格:200mg
用法用量:600mg/次,每日两次,口服
用药时程: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每天连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与治疗有关的毒性、撤销知情同意、开始其他抗癌治疗、死亡、失访或研究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研究药物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
用法用量:队列1:100mg/次,每日1次,口服 队列2:50mg/次,每日1次,口服
用药时程: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每天连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与治疗有关的毒性、撤销知情同意、开始其他抗癌治疗、死亡、失访或研究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研究药物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
【肠癌内控】
排除基因检测KRASg12c合并其他有意义的突变的肠癌(如NRAS、BRAF、ERBB2、ALK、RET、NTRK、ROS1、PIK3CA等)
MSI-H/dMMR须接受免疫后进展
1、丰度必须≥5%
2、肿瘤负荷不宜过大,要求:原发灶需要切除,转移灶不能大于6cm,且≤3个部位,肝脏病灶要小于10cm
3、需要用过奥沙利铂或者伊立替康
4、近期肠梗阻排除
5、脑转排除
2.审核病史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福建省肿瘤医院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
湖南省肿瘤医院
江苏省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
徐州市中心医院
江西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浙江省肿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