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必须满足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
1) 年龄≥18 周岁且≤80 周岁,性别不限;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优先入组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4) ECOG 评分 0~1 分;
5)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6)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7)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药物前 7 天内尿或血妊娠
试验(HCG)必须为阴性;
8)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均不得入组:
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
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7)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9)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0) 活动 性 乙 型 肝 炎 (HBsAg 阳性 且 HBV-DNA>103 拷贝/ml 或200IU/ml,对于肝细胞癌患者,排除 HBV-DNA>104拷贝/ml 或 2000
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但 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11)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男性> 450 毫秒,女性>470 毫秒;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12)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3)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4)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5)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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