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的:评估CT-3505胶囊对比克唑替尼胶囊在初治的ALK 阳性NSCLC患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估CT-3505胶囊在初治的ALK阳性NSCLC患者中的安全性
入选标准
患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1. 签署 ICF 时,年龄≥18 周岁;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为 IV 期或不能通过手术或放疗进行根治的 IIIB 和 IIIC 期 NSCLC(国际肺癌研究协会第八版肺癌分期);
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 NSCL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化疗、ALK-TKI、免疫治疗及生物治疗等[1.经研究者评估未经“充分”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的患者(比如接受过 1 次化疗等)以及 2.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末次治疗距离本次随机≥6 个月的患者允许纳入];
4. 患者的肿瘤组织或者血液样本检测结果符合以下 2 项标准中的1 项:
a. 既往的肿瘤组织或血液样本经当地实验室检查证实为ALK融合阳性[接受既往ALK融合阳性检测结果入组的患者,应尽可能在签署ICF后且首次给药前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可用的存档样本或新鲜活检样本),用于中心实验室根据研究进展需要进行ALK融合阳性复核]。
b. 若无既往ALK融合阳性检测报告,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可用的存档样本或新鲜活检样本)或者血液样本,在申办者指定的中心实验室对样本进行检测,证实为ALK融合阳性。
注:肿瘤组织样本检测要求详见《中心实验室操作手册》。
5. 具有至少 1 处颅外的符合 RECIST v 1.1 标准)定义的靶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进展时,才可作为靶病灶;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为 0-2 分;
7. 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
8. 首 次 给 药 前 , 既 往 抗 肿 瘤 治 疗 相 关 的 AE 已 恢 复 至
NCI-CTCAE v 5.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既往铂类药物治疗相关的 2 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9. 器官功能水平须符合下列要求(检测前 7 天内未接受影响以下结果的支持性治疗):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0×10 9 /L,血小板(PLT)≥75×10 9 /L,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无肝转移时,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ST)和天冬氨酸转氨酶(ALT)均≤2.5×正常值上限(ULN),且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有肝转移时,AST和ALT 均≤5.0×ULN,且TBIL≤3×ULN;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版本号:1.0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除外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患者)。
10. 可吞服药物,并且能够遵从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11.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见附录 4)。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患者不能参加本研究:
1. 携带除 ALK 基因以外的已知主要驱动基因改变如 EGFR、
MET、RET、ROS1、NTRK 等(如患者存在共突变,可与研
究者讨论是否可以入组);
2. 既往对 CT-3505 胶囊或克唑替尼胶囊中任一组分或辅料有过
敏史;
3. 合并其他原发恶性肿瘤,以下除外:治愈且在筛选前 2 年内
未复发的恶性肿瘤,以及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
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4. 存在有症状的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有症状的CNS 转移、软脑膜癌或未经治疗的脊髓压迫;除外:患者CNS病情稳定(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未见影像学检查确定的进展证据,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未进行CNS手术或放疗,2周内未进行立体定向放疗(SRS),2周内停止类固醇给药或剂量稳定(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5. 首次给药前合并以下症状或疾病,且经最佳治疗(无需筛查慢性疾病)后仍控制不佳:
不受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经干预(如引流)后仍控制不佳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控制不佳指积液抽取后2周内增长明显,且有明显症状,需要再穿刺或其他干预);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1.1mmol/L和/或HbA1c ≥8%);
经研究者评估无法控制的症状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经研究者评估无法控制的的电解质紊乱(如低钙、低镁、低钾血症);
经研究者评估具有临床意义的严重胃肠道疾病,包括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消化道溃疡,或既往进行过可能严重影响药物吸收的外科手术等。
6. 存在严重心血管疾病/异常,符合以下任一条:
筛选期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QTcF> 470 msec
(女性)或450 msec(男性)(如疑似药物引起的QTcF延长,经研究者评估安全可控,可使用药物纠正后入组);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有临床意义的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可能导致QTcF 延长的缓慢型心律失常(如II型二度心传导阻滞或三度心传导阻滞);
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分类为III级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
7. 存在以下活动性病毒感染或病史:
筛选时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和/或乙肝 核 心 抗 体 [HBcAb] 检 测 结 果 呈 阳 性 同 时 检 测 到HBV-DNA 检测值≥2×10 3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HBV-DNA检测值降至 2×10 3IU/mL以下可入组),或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RNA>中心检测ULN);
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已知其他免疫缺陷疾病病史,或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泼尼松每日剂量超过10 mg或
等效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既往有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或骨髓移植治疗史。
8. 存在其他需要系统治疗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9.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无法停止使用以下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者:
药物类别
药物名称
CYP3A4强效抑制剂
阿扎那韦、克拉霉素、茚地那韦、伊曲康唑、酮康唑、奈法唑酮、奈非那韦、利托那韦、沙奎那韦、泰利霉素、醋竹桃霉素、伏立康唑、葡萄柚(汁) CYP3A4 强效诱导剂 卡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利福布汀、圣约翰草、利福平
10.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出现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放疗相关毒性;
11.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治疗适应症或具有肿瘤辅助治疗作用的中药及中药制剂;
1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重大手术定义为手术分级≥3 级,除外中心静脉导管置入、肿瘤穿刺活检和胃管置入)或发生显著创伤,且未完全恢复;
1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注:未使用试验用药品或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除外;已经从其他临床试验中停止治疗,仅进行后续生存期随访者除外)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加其他临床试验;
14.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30Gy 的肺部放疗;
15. 首次给药前 1 年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本试验,或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有严重出血倾向,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大出血危险等;
16. 妊娠(育龄期女性的筛选期血妊娠试验结果须为阴性)或哺乳期女性;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如其他的严重的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可能会增加患者参加研究的相关风险,或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实验室异常。
注:
1. 知情同意:受试者签署的书面 ICF 必须在进行所有研究步骤之前获得。
2. 人口学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及民族。
3. 身高:身高仅在筛选期进行测量。
4. 病史及既往治疗史:包括既往史/既往治疗史、现病史、目标肿瘤病史/目标肿瘤治疗史。
既往病史记录结束于签署书面 ICF 前 5 年内的病史/手术史(除外目标肿瘤病史);记录吸烟史和饮酒史;
现病史记录签署 ICF 时仍然持续、尚未结束的病史(除外目标肿瘤病史)及签署 ICF 后新发现的病史(除外目标肿瘤病史);
目标肿瘤病史包括目标肿瘤的首次确诊日期和肿瘤总体分期、筛选期肿瘤总体分期;目标肿瘤治疗史记录受试者针对目标肿瘤接受的所有的抗
肿瘤治疗史,包括手术史、化疗史、放疗史及分子靶向治疗等。
既往治疗史记录签署 ICF 前 4 周内的既往用药/治疗。
5. ALK 基因检测:
可接受既往(筛选前任何时间)经 FISH、IHC(Ventana 法)、PCR 和 NGS 等检测方法确诊为 ALK 融合阳性的 NSCLC 患者入组;
若患者无既往 ALK 融合阳性检测报告,则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可用的存档样本或新鲜活检样本)和血液样本,在申办者指定的中心实
验室对组织样本进行检测,证实为 ALK 融合阳性方可入组。
注:
用于进行 ALK 基因检测的肿瘤组织和血液样本要求及样本采集、转运及检测要求详见《中心实验室操作手册》。
6. 体格检查:
筛选期和终止治疗访视时进行 1 次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全身外观、皮肤、头颈部(包括耳、眼、鼻、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腹部、淋巴结、甲状腺和肌肉骨骼系统(包括脊柱和四肢)。
其他访视仅进行简单的体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身外观、皮肤、淋巴结以及研究者认为需要关注的任何异常体征,以评估基线异常的变化情况以及任何新的异常。
7. 生命体征:包括呼吸频率、脉搏、血压、腋下体温。在生命体征评估前受试者需至少休息 5 分钟。
在研究过程中,除了流程图中计划的生命体征访视外,研究者可根据临床指征增加额外的生命体征的检查。
8. 12-导联 ECG:受试者在仰卧位充分休息(仰卧位休息≥5 min)后接受 ECG 检查。记录心率、QTc 间期(QTcF)及其它有临床意义的异常。Fridericia 公式 QTcF=QT/(RR^0.33)。如果QTc 间期延长达≥CTCAE3 级(≥500 msec),应在24h 内复查3 次 ECG(每次复查时间间隔至少 5 min,检测仪器应
当尽可能保持一致),并评估 3 次 QTcF 的平均值。除了流程图中的计划访视外,研究者可视情况(如有临床指征或临床判定困难时)增加额外的
初治的中心:华西、重附一、遵义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