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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71-一项在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评估靶向 GPRC5D 嵌合抗原受体自体 T 细胞注射液(OriCAR-017)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开放性、多中心临床研究
原启,骨髓瘤,浙江,OriCAR-017 是靶向 GPRC5D 嵌合抗原受体自体 T 细胞注射液 
项目介绍:

试验名称:靶向 GPRC5D 嵌合抗原受体自体 T 细胞注射液(OriCAR-017)

适应症:GPRC5D 阳性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瘤

项目分期: Ib/II 期  

研究药物:OriCAR-017 是靶向 GPRC5D 嵌合抗原受体自体 T 细胞注射液 

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符合下列全部标准的受试者可入选本研究。 

(1) 在进行任何与研究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前,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年龄 18-75 岁; 

(3) 预期生存期不低于 12 周; 

(4) ECOG评分≤2分; 

(5) 根据IMWG标准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 

(6) 通过流式平台和/或IHC检测骨髓浆细胞膜GPRC5D表达≥20%,具有可测量病变的多发性骨髓瘤,并至少需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a) 血清M蛋白(SPEP)≥5g/L 

b) 24小时的尿M蛋白排泄率≥ 0.2g(200mg) 

c) 血清游离轻链(sFLC)≥ 100 mg/L且游离轻链比值异常 

d) 骨髓细胞学或流式细胞检测原始幼稚或者单克隆浆细胞>5% 

(7) 既往至少接受过免疫调节剂、蛋白酶体抑制剂和抗CD38单抗治疗3种不同作用机制方案治疗失败的,包括末线治疗方案复发(12个月内)、难治或者不耐受,难治包括原发性难治(患者治疗中未达到微小缓解MR或出现疾病发生进展的情况)或者继发性难治(患者在治疗完成以后的60天之内出现疾病进展); 

(8) 肺功能正常,未吸氧状态下氧饱和度大于92%; 

(9) 血生化检查结果,符合如下结果: 

a)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正常上限值(ULN) 

b) 总胆红素≤1.5×ULN 

c) 24小时血清肌酐清除率≥3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 

(10) 血常规符合以下标准: 

a) 淋巴细胞计数>0.5×109 /L 

b) 中性粒细胞≥1.0×109 /L 

c) 血红蛋白≥60g/L 

d) 血小板≥40×109 /L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使用后2年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的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筛选时育龄期女性的血妊娠检测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受试者将不能入组此研究。 

(1) 无症状性(冒烟型)多发性骨髓瘤; 

(2) 仅存在髓外病灶的多发性骨髓瘤; 

(3) 浆细胞白血病; 

(4) 合并淀粉样变性; 

(5) 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疾病或转移性中枢压迫; 

(6) 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者(除非HBV-DNA<100 IU/ml或低于最低可检测值);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 抗体阳性者;梅毒特异性抗体阳性且梅毒TRUST(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检测阳性者;巨细胞病毒(CMV)DNA检测阳性者; 

(7)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种: 

a) 经心率校正后的QT间期(QTcF)间期:> 470 msec; 

b) 纽约心脏学会II级及以上心力衰竭; 

c)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d)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 Hg和/或舒张压 ≥ 95 mm Hg) 

e) 有临床意义或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疗的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性心动过速及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等); 

f) 签署ICF前6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心绞痛或急性心肌梗死; 

(8) 对本研究中所要使用任何药物组成成分过敏者,包括但不限于清淋药物(环磷酰胺,氟达拉滨)等; 

(9) 既往接受过针对GPRC5D靶点的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体,ADC或者CAR-T等; 

(10) 签署ICF前或单采前28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研究者判断更为合适的时间为准)内接受过任何研究药物或系统抗肿瘤治疗; 

(11) 签署ICF前或单采前28天内,接受过大范围放疗,签署ICF前14天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内接受局部为缓解症状而进行的非靶病灶的放疗除外; 

(12) 签署ICF前或单采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常规活检手术除外),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内进行重大手术治疗; 

(13) 签署ICF时,除脱发、色素沉着外,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根据NCI-CTCAE 5.0版); 

(14) 签署ICF前2周内或单采前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药物(剂量相当于或高于10 mg/天泼尼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者,以下情况除外: 

a) 鼻内、吸入、局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或 

b) 未超过 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 

c) 类固醇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性用药(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前预处理); 

(15) 研究治疗前5年内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充分治疗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 

b) 局限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 

(16) 在签署ICF时或单采前4周内任何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需要进行肠外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治疗; 

(17) 筛选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受试者如果经研究者判断目前无活动性肺结核证据除外); 

(18) 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功能异常; 

(19) 伴随或既往有间质性肺部疾病或间质性肺炎史; 

(20) 入组前6个月患有症状的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史; 

(21)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血管炎和银屑病等); 

(22) 在签署ICF时8周内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进行ASCT的患者; 

(23) 既往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24) 签署ICF前28天内接种过减毒/灭活疫苗,或筛选期计划接种减毒/灭活疫苗; 

(25)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并发症或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对方案的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26) 妊娠期或哺乳期。

开展机构:

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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