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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TIQI2930-P230-HR 阳性、HER2 阳性乳腺癌+5

发布日期:2024-07-27 20:13:30   浏览量 :241
发布日期:2024-07-27 2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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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阳性、HER2 阳性乳腺癌
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者才能入组本试验: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评分:≤1 分;

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3) 绝经后或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患者,满足以下任一条:

a) 既往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

b) 年龄≥60 岁;

c) 年龄<60 岁,自然停经≥12 个月(近 1 年内未接受化疗、三苯氧胺、托瑞米芬或卵巢去势药物的情况下),卵泡刺激素(FSH)和雌二醇(E2)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

d) 绝经前或围绝经期患者也可以入组,但在研究期间必须愿意接受 LHRH 激动剂治疗。

(4) 符合以下对应研究阶段的全部条件:

 Ib 期阶段

队列 1(单药):

有HER2 表达或扩增的受试者;

b) 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有效性治疗的恶性肿瘤受试者;

c)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评估病灶(不要求

a) 经细胞学/组织病理学证实的 HR 阳性、HER2 阳性乳腺癌,可测量,满足评估疾病状态即可);

队列 2(联合用药):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且不适合手术治疗:

 HR 阳性包括雌激素受体(ER)阳性、孕激素受体(PR)阳性,定义为:阳性染色的肿瘤细胞占所有肿瘤细胞的比例>10%;

 HER2 阳性定义为:标准免疫组化(IHC)检测为 3+,或原位杂交[ISH]阳性;若 IHC 检测显示为 2+,须进行 ISH 确认是阳性。

b) 接受过 1-2 线针对转移阶段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含 1-2 线HER2 靶向治疗及内分泌治疗;

a) 经细胞学/组织病理学证实的 HER2 阳性乳腺癌,局部晚期或

c) 至少有一个除脑部病灶外符合 RECIST 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 II 期阶段

队列 3:

复发/转移性且不适合手术治疗:

b) 未接受过针对转移阶段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允许晚期阶段系统性使用过内分泌治疗,但内分泌治疗不超过 2 线;

c) 至少有一个除脑部病灶外符合 RECIST 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队列 4:经细胞学/组织病理学证实的 HER2 阳性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

(5)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疾病转移性阶段既往接受过≥2 线抗 HER2 靶向治疗,需包括曲妥珠单抗,其他抗 HER2 靶向治疗如帕妥珠单抗、吡咯替尼、拉帕替尼、T-DM1、图卡替尼等,末次治疗不应包含帕妥珠单抗;疾病转移阶段既往接受过≤3 线抗肿瘤治疗(包括抗 HER2 靶向治疗、化疗),末次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出现疾病进展;至少有一个除脑部病灶外符合 RECIST 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1)血常规检查标准(检查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

类药物纠正):血红蛋白(HGB)≥ 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 ×109/L;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

2)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总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 5× ULN;血清肌酐(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 (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

3)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既往 2 周内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4)心脏彩超评估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6)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育措施


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者将不能入组本试验:

(1) 合并疾病及病史:

1)首次用药前 5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情况可以入组: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非浸润性肿瘤),Tis(原位癌) 和 T1(肿瘤浸润基膜)];

2)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 级以上的无法控制的毒性反应;

3)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4)长期未愈合的伤口或骨折;

5)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6)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7)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8)患有≥2 级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包括 QTc ≥450ms(男),QTc ≥470ms(女))及≥2 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9)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 级感染);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 阳性,且 HBV DNA 检测值超过检测下限;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检测下限;

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丙型肝炎受试者,需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10)已知活动性梅毒者;

11)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12)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3)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 mmol/L);

14)尿常规提示尿蛋白≥ ++,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15)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2)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1)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化疗、放疗或免疫治疗等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或仍处于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的受试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既往曾接受过局部放疗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放疗结束距研究治疗开始超过 4 周(脑部放疗为超过 2 周);且本次研究选择的靶病灶不在放疗区域内;或靶病灶位于放疗区域内,但已确认进展。

2)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3)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包括 6 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很可能发生的重要部位病理性骨折和脊髓压迫等;

4)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脑转移或有脑膜转移或有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 2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14 天。)

5)既往接受 HER2 靶向治疗的过程中出现 LVEF 下降至<50%或者LVEF 绝对值降低>15%;

6)既往蒽环类累积剂量超过多柔比星或脂质体多柔比星>360mg/m2,或其他单个或多个蒽环类药物等当量换算>360 mg/m2多柔比星引自:中国临床肿瘤学会,蒽环类药物心脏毒性防治指南(2020 年版)

7)未控制的高钙血症或症状性高钙血症需要持续接受双膦酸盐治疗;

8)未控制的癌性疼痛;

9)既往接受过 CDK4/6 抑制剂或氟维司群的治疗;(仅针对 Ib 期联合用药队列)

(3) 研究治疗相关:使用单克隆抗体后出现过重度超敏反应者;

(4)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参加且使用过其他抗肿瘤临床试验药物者;

(5) 经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情况。



    1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2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3    辽宁省肿瘤医院

    4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5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8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9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10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11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12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14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15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6    吉林省肿瘤医院

    17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18    山西省肿瘤医院

    19    安阳市肿瘤医院

    20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1    安徽省立医院

    22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3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24    赤峰市医院

    25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26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27    鞍山市肿瘤医院

    28    铜陵市人民医院

    29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30    唐山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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