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ICP-332
临床招募
ICP-332药物介绍
ICP-332是一种新型口服小分子TYK2抑制剂(同时对JAK1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为白色或类白色/口服,2021年5月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1LP00711/712/713)用于治疗银屑病、特应性皮炎(AD);已完成 Ⅰ 期临床试验和 特应性皮炎的 Ⅱ 期临床试验,目前TYK2抑制剂尚未获批AD适应症;PF-06700841(Brepocitinib)已完成在AD患者的2期临床研究。
AD为慢性复发性、炎症性皮肤疾病,剧烈瘙痒,青春期和成年期持续间歇、不可预测地发作,严重影响生活质量。2019年中国AD患者人数达6570万,患病率增加晚于西方发达国家,近10年呈上升态势。
轻度AD:以外用TCS/TCI药物治疗为主,PDE-4抑制剂为二线用药;中重度AD治疗无效时,依次经历外用TCS/TCI药物,NB-UVB或UVAI,系统免疫抑制剂,生物制剂或JAK抑制剂治疗。
我国AD患者的真实生存现状:超过75%的医生对现有治疗方案不满意;多数患者因瘙痒而睡眠困难,减少瘙痒症状是75.8%中重度患者的迫切需求。
01
· 入选标准 ·
1.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在D1之前至少1年临床诊断为特应性皮炎或湿疹,需在筛选就诊时确认特应性皮炎(根据Williams标准)。
3.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病史记录显示受试者外用皮质类固醇(TCS)或外用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反应不足或不能耐受,或其他医学上不建议进行局部治疗(例如,由于重要的副作用或安全风险)的情况,或需要全身系统性治疗来控制疾病。
4.受试者同时符合以下疾病活动度的标准:筛选期和基线访视时湿疹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EASI)≥16分;筛选期和基线访视时AD累及的体表面积(BSA)≥10%;筛选期和基线访视时研究者总体评估(vIGA)评分≥3分;随机前7天的基线瘙痒数字评估量表(NRS)中最严重瘙痒强度平均分≥4分。注:将根据随机前7天内每日最大瘙痒强度NRS评分(每日评分范围为0-10)的平均值确定最严重瘙痒强度的基线瘙痒NRS平均评分。7天中至少需要4天的每日评分来计算基线平均评分。对于计划随机化日期前7天内未报告至少4天每日评分的受试者,应推迟随机化直至满足该要求,但筛选期最长不超过35天。
5.在基线访视前至少8天开始外用稳定剂量的不含添加剂温和润肤剂(保湿剂)每天至少两次,并同意在本研究第16周前持续使用。(注:从第16周访视开始或试验用药品提前停药后,可以根据研究者的决定使用润肤剂;如果在筛选访视前开始使用含神经酰胺、尿素、丝聚蛋白降解产物或透明质酸的处方保湿剂或保湿剂,则受试者可以继续使用稳定剂量的该类保湿剂;为了准确评估皮肤干燥情况,每次访视前至少8小时避免在非皮损处使用)。
6.筛选访视时所有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基线访视时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尿液妊娠试验均在首次给药前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本研究期间及在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规定时间内采取一种补充性屏障式避孕方法联合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详见第5.3.1章)。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需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标准:经病史资料证明已行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已达到绝经后状态(定义:停止正常月经至少连续12个月,且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同时血清卵泡刺激素[FSH] >40 MIU/mL或FSH检测结果在该中心绝经期范围内以确认绝经后状态)。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女性受试者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
7.受试者愿意并能够依从计划访视和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
02
· 排除标准 ·
1.既往使用过任何JAK抑制剂系统用药或外用药(包括但不限于乌帕替尼、阿布昔替尼、芦可替尼、托法替尼、巴瑞替尼、和非戈替尼等)明确无效或响应不足。
2.接受了以下概述的时间范围内指定的任何以下治疗方案。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6个月内: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6个月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任何细胞耗竭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12周内:使用任何JAK抑制剂。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12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其他生物制剂。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在试验用药品首剂给药前4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使用其他临床研究的试验用药品。注意:在前1年中针对特应性皮炎、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或类风湿关节炎采取的任何研究性或试验性治疗应与医学监察员讨论;受试者在参与本研究期间,不能参与其他研究性或试验性研究的治疗。在试验用药品首剂给药前4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口服免疫抑制剂(例如环孢素A [CsA,t1/2约6~20 h]、硫唑嘌呤 [AZA,t1/2约3~4 h]、甲氨蝶呤 [MTX,t1/2约10~13 h]、雷公藤、霉酚酸酯 [cellcept] 和霉酚酸钠 [Myfortic,t1/2约16 h] 等)、全身性皮质类固醇(t1/2约0.5~5 h)、干扰素-γ(t1/2约9 h)、4型磷酸二酯酶(PDE4)-抑制剂(t1/2约6~9 h)、复方甘草酸苷等。可能会影响疾病严重程度或干扰疾病评估的光疗、定期使用(每周两次以上)晒黑室/日光浴或长时间的日晒。对AD有明确已知效果的或为治疗AD所处方的,或明确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中药/中成药。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在研究参与期间(包括最后一剂试验用药品后至少4周)预计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种任何灭活疫苗或在研究治疗期间及最后一剂试验用药品后至少1周内预计需要接种灭活疫苗。(如果当地对疫苗接种有特殊法规要求,需和医学监察员进行讨论)。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1周内:使用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的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TCS;TCI;局部PDE-4抑制剂、处方保湿剂或含有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聚丝蛋白等添加剂的保湿剂,入选标准6描述的局部润肤剂除外;抗生素霜;局部抗组胺药)。注意:对于稳定的哮喘患者,允许使用皮质类固醇吸入剂和鼻内喷雾剂。
3.末次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或诱导剂(西药、中药、膳食补充剂)距离首次试验用药时间不足5个消除半衰期(如有明确半衰期数据)或28天,或者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同时服用具有强效CYP3A抑制作用或诱导作用的药物、膳食补充剂或食物(如葡萄柚或葡萄柚汁等)(附录4)。
4.首次接受试验用药品前两周内使用抑酸药或抗酸药(附录5)。
5.当前或既往的感染史。
6.研究者或申办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不受控制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影响研究数据的解释或受试者参加研究;或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基线访视)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值满足以下至少一条标准(研究者认为必要时可重新复测一次进行确认)。
7.潜在的医学疾病或问题。
8.既往有任何严重或复发性自杀行为史,或在筛选期或基线时在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附录6)中的自杀意念问题4或5的回答为“是”,或过去5年内有自杀行为史,即对于C-SSRS自杀行为(过去5年内)的任一问题回复是“是”。
9.怀孕女性受试者、哺乳女性受试者。
10.除特应性皮炎外,任何临床重大疾病史或有临床意义的循环系统异常、内分泌系统异常、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精神疾病及代谢异常不稳定等病史者;此处有临床意义定义为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会使受试者的安全性造成风险或研究期间疾病/病症加重时会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分析。
11.研究者出于任何原因考虑到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接受试验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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