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临床症状的中等量及以上胸/腹水;既往1个月内接受过用胸/腹水引流者;无症状仅影像学发现的少量胸/腹水可以入组;
2.既往有肝移植病史;
3.阻塞性黄疸以及肝功能衰竭,出现肝性脑病;肿瘤侵犯下腔静脉,并形成下腔静脉癌栓者;如可提供组织学/病理学结果,纤维板层型或肉瘤样者不可入组;
4.5 年内患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者,但是已接受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及子宫颈原位癌除外;
5.有活动性出血或凝血功能异常(PT>16s、APTT>43s、INR≥2)、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疗者(因 PICC 或深静脉置管需要使用肝素除外);28 天内有大量出血/失血(大于 450ml)者;
6.同时服用可能延长 QTc 和/或诱发尖端扭转型室速(Tdp)的药物(如胺碘酮、奎尼丁等);
7.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
8.任何显著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影响安全性评价者,如:严重或医学上有重要意义的感染、未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9%)、患有高血压且经两种或两种以下降压药治疗无法下降到合理范围内者、II 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CTC AE V5.0)、充血性心力衰竭、6 个月内的心肌梗塞等;
9.脑转移、脑膜转移病情不稳定及精神障碍者;脑转移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至少4周内无需处理)者可以入组;
10. 既往3月之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已知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阳性经3日后复测仍持续阳性者;
11. 肾小球滤过率明显异常者(肌酐清除率≤60ml/mim,根据 CKD-EPI 公式计算,见附录19.2);
12. 活动性丙肝,即抗HCV阳性且 HCV RNA 阳性者,经治疗后HCV RNA转阴者可以入组;
13. HIV 抗体阳性者;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4.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28天,使用任何已知可强抑制或诱导CYP3A4肝微粒体酶的药物或物质者(详细见禁用药物部分);
15. 疑似对araC或同类药物有过敏史的受试者;
16. 有痛风症且血尿酸>430umol/L;
17. 任何已知的谷胱甘肽代谢缺陷,或需要大剂量的对乙酰氨基酚/Tylenol®(>1g/天),抑或需要或使用的药物剂量将消耗谷胱甘肽的受试者;
18. 无法进行增强核磁检查的患者,如对核磁造影剂过敏者、体内有心脏起搏器、动脉瘤手术、体内有钢钉、钢板等金属物者;女性有节育环者需视情况而定;
19. 在使用研究用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并使用了研究药物的患者(以末次使用试验药物时间计算);
20. 研究者认为具有其他不适宜参加本研究因素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