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期
适应症
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要黑色素瘤(仅北京肿瘤医院可以推)、宫颈癌(复旦肿瘤、天津肿瘤、浙二、武汉协和)、肺癌(复旦肿瘤、北京301、上海第九、第十人民医院、复旦中山、浙二)
试验名称
自体天然肿瘤浸润淋巴细胞注射液(GC101 TIL)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开放、单臂、Ⅰ期临床试验
报名材料
1.受试者预筛信息收集表(见附件)、近期的出院小结(或病程记录)、
2.检验报告(包括单不限于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传染病报告等)、
3.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影像报告、心电图检查等),建议提供近期的最新报告,传染病报告(HIV、梅毒、乙肝、丙肝,6个月内);
4.受试者接受过末次抗肿瘤治疗需要有肿瘤进展的书面记录;
5.如受试者有参加其他临床试验,需有退出该试验的病历记录;
6.肺部转移患者请同步提供肺部影像链接
剂型:注射液,规格:100ml/袋,受试者将根据所在的剂量水平 1 至 4,接受 GC101 TIL 细胞回输,用法:静脉滴注,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即使进行 TIL 取样切除活组织后,仍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1.1 标准);建议多入PD-L1 高表达受试者;
经细胞学或组织学诊断明确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仅要黑色素瘤、宫颈癌、肺癌
对受试者的一般状态要求:病灶存在破溃及感染风险程度大的受试者存在结直肠造瘘口或有其他部位创口(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引流管)的受试者不建议入组。
完整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 年龄≥18 岁,且≤75 岁,男女不限;
3. 经细胞学或组织病理学诊断明确的恶性实体瘤,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瘤种:黑色素瘤、宫颈癌、头颈部肿瘤、非小细胞肺癌(NSCLC)和乳腺癌等;注:剂量递增研究部分计划纳入经细胞学或组织学诊断明确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黑色素瘤、宫颈癌、头颈部肿瘤、非小细胞肺癌(NSCLC)和乳腺癌等。扩大入组研究部分计划纳入病理诊断明确的晚期黑色素瘤、宫颈癌和头颈部肿瘤患者,队列 A: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队列 B: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病理类型包括鳞状细胞癌、腺癌及腺鳞癌),经过至少一线含铂方案化疗期间或化疗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者因毒副作用不耐受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队列 C:患有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复发性(不适合局部治愈性治疗方案)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患者。
4. 经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复发)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方案、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不可切除的晚期实体瘤;
5. 具有可行穿刺/切除活组织的肿瘤区域以分离 TILs:所取组织体积必须>150mm3,取材病灶未接受过局部治疗(如放疗、射频治疗、溶瘤病毒等)或在局部治疗后进展;
6. 即使进行 TIL 取样切除活组织后,仍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1.1 标准);
7. ECOG 评分 0-1 分;
8. 预计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9. 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有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检查结果需在 TIL 肿瘤组织采集前3 天内完成: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2.5×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7×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GB)≥90g/L;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除非前 3 天内有接受抗凝血治疗;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除非前 3 天内有接受抗凝血治疗;
肾功能:血清肌酐≤1.5mg/dL(或 132.6μmol/L)或肌酐清除率≥60mL/分;尿常规检查尿蛋白少于 2+,或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g;
肝功能:
谷草转氨酶(AST/SGOT)≤3×ULN;
谷丙转氨酶(ALT/SGPT)≤3×ULN;
总胆红素(TBIL)≤1.5×ULN;
注:如果肝转移患者或存在肝脏原发肿瘤病灶的患者,谷草转氨酶和谷丙转氨酶需≤5×ULN;对
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总胆红素(TBIL)需≤3×ULN。
10. *绝经前并未接受过绝育手术的育龄女性须同意从研究治疗(清淋化疗)开始至末次细胞回输后一年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且筛选期血清妊娠检查为阴性。*未接受过绝育手术的男性须同意从研究治疗(清淋化疗)开始直至给予末次细胞回输后一年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11. 无手术或穿刺术绝对或相对禁忌症;
12. 任何针对恶性肿瘤的治疗方法,包括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或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中草药治疗等,必须在 TIL 细胞回输的 39 天前停止;
13. 具有良好的依从性,能够坚持研究访问计划和其他协议要求。
完整排除标准
1. 目前或入选前30天内参加其它药物或生物治疗临床试验、或接受过同类细胞治疗;
2. 合并2种或2种以上恶性肿瘤,除外: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性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经充分治疗且
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3. 细胞回输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接种;
4. 未从既往手术或治疗相关不良反应中恢复至≤1 级 NCI CTCAE5.0(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5. 已知链霉素、环丙沙星或米卡芬净过敏史或对输注产品配方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6.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不稳定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 III 或 IV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射血分数<50%;或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心电图结果显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或 QTcF≥450ms(若首次检查异常,可间隔至少 5 分钟,复测 2 次,取综合结果/平均值判断合格性);
7.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入组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8.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如已知没有得到控制的糖尿病,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9.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B 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Child-Pugh 分级参考附件 8)、肝衰竭;
10. 合并其它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11. 患有需要治疗的全身性活动性感染,有血培养阳性或感染的影像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结核;
12. HIV 阳性、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COVID-19 核酸检测阳性,或临床活动性甲、乙、丙型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对于乙型肝炎,如果 HBsAg/ HBcAb 阳性,且 HBV DNA 拷贝数≥1×10^3 者需要排除;对于丙型肝炎,如果 HCVAb 阳性,且 HCV RNA 阳性者需要排除),病毒携带者参加研究,需酌情安排抗病毒治疗,并在研究期间复查核算拷贝数定量检测;
13. 预处理前 4 周内使用过,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合并疾病,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患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者(在近 2 年之内不需要系统治疗的湿疹、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预期不会复发的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及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
14. 在既往任何接受免疫治疗期间出现过任何 NCI CTCAE5.0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等级≥3 级;
15. 器官同种移植、异体干细胞移植和肾脏替代治疗史;
16. 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病(包括既往史和现患)、急性肺病;
17. 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水和腹水;
18. 已知软脑脊膜转移患者;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细胞回输之前≥4 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19. 妊娠或哺乳期正在哺乳的女性;
20. 有同种异体 T 细胞、NK 细胞治疗史;
21.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选的情况。
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要黑色素瘤(仅北京肿瘤医院可以推)、宫颈癌(复旦肿瘤、天津肿瘤、浙二、武汉协和)、肺癌(复旦肿瘤、北京301、上海第九、第十人民医院、复旦中山、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