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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思——HX301 单药或联合替莫唑胺治疗高级别脑胶质瘤(III 级和 IV 级) 患者的 IIa 期临床研究
项目介绍:

方案名称: HX301 单药或联合替莫唑胺治疗高级别脑胶质瘤(III 级和 IV 级)患者的 IIa 期临床研究 

方案号:HX301-ⅠI-01 

试验分期:IIa 期

试验药物:HX301 单乳酸盐胶囊

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以入组本研究: 

1. 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 周岁; 

3. 预计生存期≥12 周; 

4. 第一部分:1)经组织学证实的高级别脑胶质瘤(WHO 分类 III 级或 IV 级);2) 既往至少接受一次替莫唑胺治疗;3)按照 RANO 标准,经临床评估复发或者进展的患者,有可评价的病灶; 第二部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分类(202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为脑胶质母细胞瘤,首次接受手术治疗和标准同步放化疗后且既往未接受过其他任何治疗的患者; 

5. 第二部分:受试者必须接受部分或完全手术切除,术后脑部对比增强 MRI 的可用结果记录如下:1)完全切除,无钆增强;或 2)次完全切除(80%及以 上); 

6. 第二部分:受试者必须根据 Stupp 方案 (Stupp 2005) 完成初始的放疗联合 TMZ (同步放化疗)治疗脑胶质母细胞瘤(放射治疗照射总剂量 54~60Gy); 

7. 第一部分:若进行过放疗,放疗结束需满 3 个月,或者在 3 个月内但在原放射野外出现肿瘤进展或经过组织病理学证实存在进展;第二部分:放化疗后无疾病进展的证据,假性进展除外; 

8. 研究入组时地塞米松的使用剂量≤5 mg/天。在接受研究治疗之前,应尽可能将皮质类固醇的剂量降低到控制神经系统症状所需的最小剂量; 

9. 开始研究治疗之前,手术切口充分愈合,无引流或蜂窝组织炎; 

10. 具有肿瘤 MGMT 甲基化检测结果; 

11. 接受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 Karnofsky 体能状态 (KPS) ≥70; 

12. 受试者必须从先前治疗的影响中恢复,治疗相关毒性< 2 级(CTCAE 5.0 分级),脱发除外; 

13. 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不使用肿瘤电场治疗; 

14. 入组前 14 天内器官功能良好: 骨髓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1.5 × 10 9 /L; 

b. 血小板计数≥100 ×10 9 /L; c. 血红蛋白≥ 100g/L(可通过输血满足血红蛋白的标准); 肾脏 a. 血清肌酐 < 1.5×正常值上限 (ULN) 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按照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CrCl=[(140-年龄(岁))×体重(kg)]/[0.818×血清肌酐(umol/L)],女性根据结果×0.85 计算); 肝脏 a. 血清总胆红素≤ 2×ULN,除非患者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b.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ST/SGOT 和 ALT/SGPT)≤ 2.5×ULN; c. 碱性磷酸酶 (ALP) ≤2.5×ULN; 凝血功能 a. 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 b.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

15. 能够吞咽口服药物; 

16. 首次治疗前 14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仅针对具有潜在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17. 具有潜在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例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屏障避孕法),具有潜在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定义如下: • 男性受试者除非进行了输精管切除术且输精管切除术后进行的精液分析证实 不育,否则将视为具有潜在生育能力; • 女性受试者除非接受了子宫切除术和/或手术绝育(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 卵管结扎术或双侧输卵管闭塞术[根据器械说明书已证实闭塞]后至少 6 周)、存在经医学证实的卵巢功能衰竭或达到绝经后状态(定义为连续 12 个月内停经且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否则将视为具有潜在生育能力;可通过血清促卵泡(FSH)水平是否介于绝经后妇女的实验室参考范围来证实是否达到绝 

经后状态; 

18. 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方案。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2. 第二部分:复发的脑胶质母细胞瘤患者; 

3. 肿瘤累及脑干、脑膜远处转移或病灶已延伸到脊髓; 

4. 无法停用酶诱导的抗癫痫药物 EIAED(见附录 1);如果患者之前正在接受EIAED(见附录 1),必须在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停药; 

5. 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6.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Anti-TP)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 阳性(HBsAg 阳性需进一步检测 HBV DNA,HBV DNA≥200 IU/ml,或≥103 拷贝数/ml); 

7. 对替莫唑胺和/或 HX301 成分过敏; 

8.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意义显著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和支架植入术;• 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NYHA]分级≥II 级);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或目前有临床显著心律失常和/或传导异常的证据;

•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有血栓或脑血管事件史,包括脑血管意外、肺栓塞; 

•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药物控制下收缩压≥150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 超声心动图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 级),注:1 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患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许入组,但具有中度瓣膜增厚的患者禁止入组; 

• 有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服用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且不能保证在研究期间停药者; 

9. 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 风险:基线时使用 Fredericia QT 校正公式计算的 QT/QTc 间期明显延长(例如,反复证明 QTc 间期 > 470 ms)的患者,或有其他 TdP 风险因素史(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的患者,或目前正在使用可延长 QT/QTc 间期的药物的患者; 

10. 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但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除外);既往曾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但无疾病状态超过 5 年的患者以及接受根治性治疗且无疾病状态超过2 年的局部恶性肿瘤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11. 目前正在服用或曾服用细胞色素 P450 酶(CYP2C8 和 CYP3A4)的强诱导剂和抑 制剂在 5 个半衰期内; 

12. 近期有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病史,定义为筛选期前 < 6 个月内发生的事件,目前正在接受治疗,已知的潜在高凝状态,或过去 2 年内发生过重大血栓栓塞事件; 

13. 基线存在≥2 级腹泻; 

14. 既往存在葡萄膜炎病史或当前患有活动性葡萄膜炎; 

15. 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体外胆汁分流、或任何可能会妨碍研究药物充分吸收的显著的胃和小肠切除,以及短肠综合症、肠梗阻、炎症性肠炎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16. 未得到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糖尿病(空腹血糖> 250 mg/dl 或 13.9mmol/L)、或其他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疾病; 

17. 间质性肺病或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即影响日常生活活动 

或需要干预治疗)的患者; 

18. 不可纠正的电解质异常(通过血液生化检测的低钾血症、低镁血症、低钙血症); 

19. 首次研究用药前 30 天内参与其他涉及研究用药物的研究; 

20. 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相关风险或研究给药有关风险,或者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的判读以及(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使患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病症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目前存在自杀意念或行为。

开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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