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符合下列全部标准的受试者方可纳入本研究:
1. 筛选时年龄≥18 周岁,男女均可;
2. 根据《中国银屑病诊疗指南(2018)》确诊为斑块状银屑病;
3. 筛选和随机时,银屑病体表受累面积(BSA)≥10%,或静态医生整体
评价(sPGA)≥3 分且银屑病皮损面积与严重程度指数(PASI)评分
≥10 分(如 3 分<PASI 评分<10 分但经研究者评估可以进行生物制剂
治疗也可入组);
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及其女性伴侣)必须在筛选期至末
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且此期间无生育、捐精、
捐卵计划,详见附录 8;
5. 能够理解并遵守临床方案要求,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患者或其法定代
理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如果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排除标准,则受试者不得纳入本研究:
1. 筛选或随机时患有脓疱型、红皮病型和/或点滴状银屑病,或药物性银屑病(如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抑制剂或锂制剂诱导发作);
2. 患有其他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葡萄膜炎、特应性皮炎等,并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疗效或安全性评估;
3.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并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疗效或安全性评估;
4. 随机前 4 周内患有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和/或住院治疗的严重感染,或随机前 2 周内患有需要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且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入组本研究可能发生不可控的风险;
5. 随机前患有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对银屑病评估有影响的皮肤感染或其他皮肤问题;
6. 已知或怀疑有免疫抑制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感染病史(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病、曲霉菌病);或尽管感染已消失但经研究者评估可能频繁发作者;
7. 根据临床症状、体征、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病史或结核感染检测结果等判断受试者可能存在活动性结核分枝杆菌(TB)感染(既往活动性结核已得到充分治疗,或潜伏性结核经抗结核治疗 4 周后,经研究者评估后可以入组);
8. 既往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病史,或恶性肿瘤病史,或现患任何恶性肿瘤(除外治愈≥1 年的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部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
9. 患有以下心脏疾病或脑血管疾病:
随机前 3 个月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发作者;
Ø 随机前 3 个月内有心功能不全(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Ⅲ级或IV 级)者;
Ø 随机前 3 个月内有急性心肌梗塞史、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者;
Ø 随机前 3 个月内有新发的脑血管意外者(包括缺血性脑卒中、出血性脑卒中及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腔隙性脑梗塞除外);
Ø 随机前 3 个月内有未控制的严重的心律失常者(包括室性心动过8 / 125速、心室颤动、二度至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10. 研究者认为存在严重的或不稳定的,且可能影响受试者在研究期间的安全性和/或妨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胃肠、肝、肾、神经、肌肉骨骼、感染、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精神疾病;
11. 筛 选 时 , 乙 型 肝 炎 检 验 结 果 阳 性 [ 定 义 为 : ①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HBsAg)阳性,或②HBsAg 虽然阴性,但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均须进一步通过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HBV DNA 检测,超过测定法的正常值上限需要排除)]、丙肝病毒抗体(HCV Ab)阳性[须进一步通过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超过测定法的
正常值上限需要排除)]、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Ab)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TP Ab)阳性[若 TP Ab 阳性,须进一步通过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或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检测(阳性需要排除)];
12. 筛选或随机时,实验室检查结果显著异常,如谷丙转氨酶(ALT)和/或谷草转氨酶(AST)超过正常值上限 3 倍、总胆红素(TBIL)超过正常值上限 1.5 倍、白细胞计数<3.0×109
/L、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等,且经研究者判断,认为如参加本试验可对受试者造成无法接受的风险:
13. 接受以下治疗者:
Ø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对银屑病有治疗作用的非生物系统性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甲氨蝶呤、维 A 酸类、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等),或随机前 2 周内口服或注射过(包括关节腔注射)糖皮质激素,或随机前 8 周内接受过来氟米特、环孢素治疗;
Ø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口服中药或中成药治疗银屑病;
Ø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局部外用抗银屑病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维生素 D3 衍生物、他扎罗汀、中药、中成药等);
Ø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物理疗法治疗银屑病(包括光化学疗法、紫外线疗法、日光浴自我治疗等);
Ø 随机前 5 个半衰期或 3 个月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直接靶向作用于 IL-17 或 IL-17 受体、或 IL-12/IL-23、或 IL-23 的药物;
Ø 随机前使用过生物制剂或其生物类似药,包括但不限于:依那西普<28 天;英夫利西单抗、阿达木单抗或阿法赛特<60 天;戈利木单抗<90 天;或其它生物制剂<5 个半衰期;
14. 随机前 8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5. 筛选前 3 个月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任何药物临床试验者(参加是指被随机且接受试验药物或器械);
16. 已知对试验用药品的任何成分过敏或不耐受,或对生物制剂类药物过敏,或既往对 2 种或 2 种以上食物/药物有严重过敏反应(如休克等);
17. 计划或预期将要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外科手术;
18.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19.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0. 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试验的情况。
患者补贴:2800左右
1.诊断为斑块型银屑病的病历
2.既往用药史
3.全身的皮损面积照片
1.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2.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3.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4.天津市中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
5.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
6.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7.沧州市人民医院
8.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9.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0.邢台市人民医院
11.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
12.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3.宁波市第二医院
14.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5.江阴市中医院
16.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17.江苏大学附属医院
18.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19.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20.十堰市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