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评价妥拉美替尼联合维莫非尼治疗BRAF V600E突变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对照、开放性、多中心Ⅲ期临床研究(方案编号:HL-085-304)
入选标准
临床招募
1.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在18至70周岁(含)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转移性IV期CRC患者;
4. 基线时可提供试验室检测报告证明肿瘤组织具有BRAFV600E突变;
5. 基线时可以提供足够量的、有代表性的肿瘤组织样本或切片(原发、转移、存档的或新获取的组织)供中心实验室进行BRAFV600E突变的检测确认(注:如果中心实验室最终未能确认BRAFV600E突变,受试者将由研究者完成风险获益评估后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在研究中,但是申办方和研究者可以决定是否新增入组一名患者进行替代);
6. 既往针对复发/转移性肿瘤进行过至少1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并发生疾病进展(注:①不包括术后辅助治疗,但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肿瘤复发所接受的治疗可视作针对转移性肿瘤的一线治疗;②维持治疗不作为单独的一种治疗方案);
7.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作为靶病灶评估的病灶;
8. 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分;
9. 预期生存期大于3个月;
10.能够进行口服用药;
11.开始给药前7天内以下检查证实具有充分的骨髓和主要器官功能: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实验室正常值范围下限;血红蛋白≥90 g/L;肾功能: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Cockroft-Gault公式(详见附录5)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分钟;肝功能: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并发肝转移者,AST、ALT≤5.0×ULN和ALP≤6.0×ULN;并发骨转移者,ALP可以>2.5×ULN;总胆红素≤1.5×ULN(对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ULN);白蛋白≥30 g/L;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心功能: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5%;心电图QTcF(见附录7)≤480 msec;肌酸激酶(CK)≤1× ULN,肌钙蛋白/超敏肌钙蛋白≤1×ULN;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除非已绝经至少1年,或绝育手术至少6周;另外,受试者需保证在试验期间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13.受试者必须自愿并能完成研究程序和随访检查。
排除标准
临床招募
1. 既往曾接受过特异性MEK抑制剂和BRAF抑制剂治疗;
2. 已知有影响对照药物使用的禁忌症(依照最新的药物说明书);
3. 有症状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癫痫药物治疗,影像学检查证实病灶稳定≥4周;对于接受立体定向脑部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患者,在大于等于3个月期间脑部无疾病进展,则可以入选;
4. 治疗开始前12个月内有需要医疗干预(免疫调节剂或手术)的慢性炎症性肠病或克罗恩病病史;
5. 已知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有急性或慢性胰腺炎病史;
6. 活动性消化道出血需要治疗者;
7.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意义显著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项: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和支架植入术;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NYHA]分级≥II级[详见附录6]);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或目前有临床显著心律失常和/或传导异常的证据;在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有血栓或脑血管事件史,包括脑血管意外、肺栓塞;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药物控制下收缩压≥150和/或舒张压≥100 mmHg);超声心动图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级),注:1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患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许入组,但具有中度瓣膜增厚的患者禁止入组;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服用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药物且不能保证在研究期间停药者;
8. 既往或筛选时有视网膜疾病,例如:视网膜静脉阻塞(RVO)、视网膜动脉阻塞、视网膜血管炎、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视网膜毛细血管扩张症(Costs病)、视网膜色素上皮脱离(RPED)等;筛选时有RVO的危险因素(例如,未控制的青光眼或高眼压,高粘度
或高凝综合征病史);RPED等视网膜疾病;
9. 间质性肺病或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即影响日常生活活动或需要干预治疗)的患者;
10. 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体外胆汁分流、或任何可能会妨碍研究药物充分吸收的显著的胃和小肠切除;
11. 未得到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糖尿病(空腹血糖> 250 mg/dl或13.9 mmol/L)、或其他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疾病;
12. 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性疾病;
13. 不可纠正的电解质异常(通过血液生化检测的低钾血症,低镁血症、低钙血症);
14. 既往或目前存在CK升高相关的神经肌肉类疾病(例如炎症性肌病、肌营养不良、肌萎缩性侧索硬化、脊髓性肌萎缩症、横纹肌溶解综合征);
15.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出现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的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详见附录8])中规定的3级出血症状;
16. 研究治疗首次用药前至少14天内接受任何大手术(基线肿瘤活检除外)或发生严重创伤;
17.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Anti-TP)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阳性(HBsAg阳性需进一步检测HBV DNA,HBV DNA≥200 IU/ml,或≥103拷贝数/ml);
18. 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19. 过去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但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彻底治愈患者和/或癌症已治愈无疾病或至少5年连续无疾病的任何恶性肿瘤患者除外;
20.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治疗前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抗肿瘤治疗(已上市或正在进行临床试验):①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免疫治疗;②3周内接受过贝伐珠单抗等大分子靶向抗肿瘤治疗;③2周内接受过化疗或明确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④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治疗(以较长者为准),⑤2周内进行过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的受试者除外,但是2周内接受过骨髓照射面积≥30%治疗不允许入组;
21.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所有相关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脱发,皮肤色素沉着,2级化疗相关外周神经毒性,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导致的2级毒性如血糖升高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等除外)均未恢复至≤1级水平(NCI CTCAE v5.0判定);
22. 患者同时使用其他抗肿瘤药物伴随治疗(治疗骨转移的双膦酸盐可以接受);
23.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任何临床研究用药品治疗的患者;
24.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注意:如果入组,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剂量的研究用药品给药之后30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活疫苗);
25. 对于绝经前女性受试者(绝经后女性患者必须已绝经至少12个月才能被认为无生育能力)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阳性;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30天内,有望怀孕、哺乳或不愿采用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的育龄女性配偶);
26. 已知对研究药物成份或其类似物过敏的患者;
27. 正在接受并且不能在开始研究治疗前至少1周和研究期间停用方案禁止的影响CYP同工酶(CYP2C9和CYP3A4的强诱导剂、强抑制剂)的静脉或口服药物的患者(附录9);正在服用经CYP1A2代谢的治疗窗较窄的药物;
28. 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参与研究和研究用药风险、或者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临床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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