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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61-一项在不可切除的晚期原发性肝癌受试者中评估注射用 MB07133 的 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剂量、多中心、开放、随机 II 期研究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哈尔滨肿瘤医院
安徽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肿瘤医院
北京301医院
吉林省肿瘤医院
辽宁省肿瘤医院
山东省肿瘤医院
肝癌,西安新通
项目介绍:

试验名称:一项在不可切除的晚期原发性肝癌受试者中评估注射用 MB07133 

项目分期: II 期研究

试验药物名称:注射用MB07133 

试验药物类型:化学药品第1.1类

项目编号D1461

入排标准:

入组标准:

1. 年龄为 18~75 周岁(含 18 周岁和 75 周岁),性别不限; 

2. 经病理诊断(病理组织/细胞学)或临床诊断(动态增强 MRI/动态增强 

CT 扫描)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肝细胞癌,经一线治疗失败后或缺乏/不 

具备一线标准治疗条件的患者; 

3. 至少肝脏部位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符合 RECIST 1.1 版标准); 

4. Child-Pugh 肝功能评分:A/B(≤7 分); 

5.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6. ECOG 评分 0 或 1 分; 

7. 既往肿瘤治疗化/放疗结束 4 周以上(应用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化疗 

者停药 6 周以上,应用小分子靶向药者(索拉非尼、乐伐替尼)停药 

2 周以上),或大于 5 个半衰期(时间限定以较长者为准);手术治 

疗>4 周,末次介入、放疗和消融治疗结束时间>4 周; 

8.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未使用任何抗肿瘤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有肝 

癌适应症的现代中药制剂:得力生注射液、康莱特注射液或软胶囊、艾 

迪或康赛迪注射液、榄香烯,槐耳颗粒和肝复乐片等);

9. 活动性乙肝病人应得到相应控制,并继续服用抗病毒药物和监测肝功 

能和乙肝病毒载量(如 HBV DNA>104copies/ml(2000IU/ml),至少在 

用药前 1 周服用抗病毒药物,且病毒定量呈下降趋势); 

10.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A. 血常规检查:HGB≥90 g/L;ANC≥1.5×109 /L;PLT≥80× 

109 /L; 

B. 生化检查:ALB≥28 g/L;ALT 和 AST≤5.0×ULN;TBIL≤1.5× 

ULN;肌酐≤1.5×ULN;电解质正常或经治疗后正常或经研究者判断 

为异常无临床意义; 

C.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1+,如尿蛋白 2+但 24h 尿蛋白<1.0g 可以 

入组; 

D. 心电图结果:男性 QTcB<470ms,女性 QTcB<480ms; 

11. 同意在试验期间使用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者; 

12. 患者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等量及以上胸/腹水;既往 1 个月内接受过用胸/腹水 

引流者;无症状仅影像学发现的少量胸/腹水可以入组; 

2. 既往有肝移植病史; 

3. 阻塞性黄疸以及肝功能衰竭,出现肝性脑病;肿瘤侵犯下腔静脉,并形 

成下腔静脉癌栓者;如可提供组织学/病理学结果,纤维板层型或肉瘤 

样者不可入组; 

4. 5 年内患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者,但是已接受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 

皮肤癌及子宫颈原位癌除外; 

5. 有活动性出血或凝血功能异常(PT>16s、APTT>43s、INR≥2)、具有 

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疗者(因 PICC 或深静脉 

置管需要使用肝素除外);28 天内有大量出血/失血(大于 450ml)者; 

6. 同时服用可能延长 QTc 和/或诱发尖端扭转型室速(Tdp)的药物(如 

胺碘酮、奎尼丁等); 

7. 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 

8. 任何显著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影响安全性评价者,如:严 

重或医学上有重要意义的感染、未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9%)、 

患有高血压且经两种或两种以下降压药治疗无法下降到以下范围内者 

(收缩压<160 mmHg,舒张压<100mmHg)、II 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 

(CTC AE V5.0)、充血性心力衰竭、6 个月内的心肌梗塞等; 

9. 脑转移、脑膜转移病情不稳定及精神障碍者;脑转移经治疗后病情稳定 

(至少 4 周内无需处理)者可以入组;

10. 既往 3 月之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 

已知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阳性经 3 日后复测仍持续阳性 

者; 

11. 肾小球滤过率明显异常者(肌酐清除率≤60ml/mim,根据 CKD-EPI 公 

式计算,见附录 19.2); 

12. 活动性丙肝,即抗 HCV 阳性且 HCV RNA 阳性者,经治疗后 HCV RNA 

转阴者可以入组; 

13. HIV 抗体阳性者;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4.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28 天,使用任何已知可强抑制或诱导 CYP3A4 肝 

微粒体酶的药物或物质者(详细见禁用药物部分); 

15. 疑似对 araC 或同类药物有过敏史的受试者; 

16. 有痛风症状且血尿酸>430umol/L; 

17. 任何已知的谷胱甘肽代谢缺陷,或需要大剂量的对乙酰氨基酚 

/Tylenol®(>1 g/天),抑或需要或使用的药物剂量将消耗谷胱甘肽的 

受试者; 

18. 无法进行增强核磁检查的患者,如对核磁造影剂过敏者、体内有心脏起 

搏器、动脉瘤手术、体内有钢钉、钢板等金属物者;女性有节育环者需 

视情况而定; 

19. 在使用研究用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并使用了研究药物 

的患者(以末次使用试验药物时间计算); 

20. 研究者认为具有其他不适宜参加本研究因素的受试者。

开展机构: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哈尔滨肿瘤医院

安徽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肿瘤医院

北京301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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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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