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名称:DM919
研发公司:丹码生物
药物类型:靶向MICA/B蛋白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属于泛瘤种适应症检查点抑制剂单抗。
入选标准
1) 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评估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 签署 ICF 当天年龄≥18 岁。
3) 患有经组织学确认的晚期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局部侵袭性实体癌。 单药治疗剂量递增队列从
3mg/kg 剂量组开始,首选适应症包括子宫内膜癌、宫颈癌、非小细胞肺 癌(鳞癌和有基因突变的肺
腺癌)、肝细胞癌、胆管癌、口腔癌(腮腺癌、唾液腺癌等)和 HPV(+
) 喉癌。其他适应症入组需获得申办方和研究者的同意。
4) 经标准方案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
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或研究者基于医学原因认为受试者不适合接受 SOC 治疗,或尚无经证实的根
治 性或可延长生命的获批 SOC 疗法。
5) 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根据 RECIST 1.1)。
a. 如果在既往放疗与筛选时肿瘤扫描期间存在客观的证据表明病灶出现进展(根据 RECIST 1.1)
,则既往放疗区域的病灶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6) 预期寿命≥3 个月。
7) ECOG 体能状态为 0 或 1 分。
8) 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定义如下: a.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 周内在未进行 RBC 输注
或 EPO 给药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0 g/dL。 b.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 周内在未进行 G
CSF 或 GM-CSF 输注的情况下 ANC≥1.5 × 109/L。 c.ANC/ALC < 5。
d.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 周内在未进行血小板输注的情况下血小板计数≥100 × 109/L。 e.INR
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 机构 ULN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机构 ULN。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如果在第一剂研究治疗前抗凝剂量已稳定至少 2 周,则因同时进行抗凝治疗而
导致 INR/PT 或 aPTT>1.5×机构 ULN 的受试者可能符合标准。
f.AST/ALT≤3 × 机构 ULN 或≤5 × 机构 ULN(对于证实存在肝脏转移或肝细胞癌的受试者)。 g.
总胆红素≤1.5 × 机构 ULN 或≤3 × 机构 ULN(对于证实存在 Gilbert 综合征的受试者[如果升高
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
h.肾功能正常: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30 mL/min。 i.白
蛋白≥2.5 g/dL。
排除标准
1.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如
果 受试者接受过亚硝基脲类或放射免疫结合物治疗)接受既往全身性抗癌治疗。
a.允许受试者使用用于预防骨质流失和/或病理性骨折的药物。 b.允许受试者使用促性腺激素释放激
素类似物或其他激素支持性护理(例如,用于治疗≥2 年临床非 活动性乳腺癌或前列腺癌的激素)。
c.允许受试者使用≤10 mg/d 替代剂量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皮质类固醇治疗 2.当前证据表明既往治
疗后存在≥2 级毒性,但任何等级的脱发、≤2 级周围神经病和以下≤2 级白癜 风、无需全身治疗的
≤2 级银屑病和可通过激素替代疗法充分管理的≤2 级免疫相关内分泌系统疾病 除外。
3.存在因药物相关毒性而停止既往 anti-PD-1 或 anti-PD-L1 抑制剂治疗的记录。
4.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或计划在治疗开始后进行大手术,其中“大手术”定义为需要住院超过
24 小时的任何外科手术。
5.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允许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的任何时间进行过局灶
性姑息性放疗(例如对骨转移灶进行放疗,而肺部未暴露于放疗)。6.当前存在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癌扩散或未经治疗的脊髓压迫证据。如果研究者认为
受试者达到临床稳定,则允许接受对症治疗的脑部转移受试者入组研究。
筛选时,受试者必须接受脑部或脊柱区域(适用于 CNS 受累)的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
扫描,以确认上述 CNS 疾病的稳定状态。 上述 CNS 疾病的神经系统症状必须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 天
保持稳定且不需要使用类固醇,尤其是针对 转移相关症状而使用的类固醇。 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不得接受 CNS 手术或放疗(预防性颅脑照射除外,如有指征),且在研 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
不得接受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SRS)。
7.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年内需要进行积极治疗或治疗期间可能需要积极治疗,且组织学特征不同于所研究
癌症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
允许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的任何时间接受过潜在根治性治疗的非转移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原位
癌(例如乳腺癌、宫颈癌)受试者入组研究。 在咨询过申办方的医学监查员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1 年内接受过潜在根治性治疗且无复发性疾病证 据的 AJCC 1 期癌症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8.曾
经对单克隆抗体存在重度超敏反应或有其他形式的重度超敏反应病史。
9.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发生了≥3 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 接受长期抗菌预防性治疗且无活动性
感 染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10.存在已知活动性 HIV 感染(通过可检测到的 HIV-RNA 病毒载量来确定)。
a.接受稳定 HAART 治疗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6 个月内检测不到 HIV-RNA 病毒载量且 CD4 计数正常的
受试 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11.存在已知活动性 HBV 感染(通过可检测到的 HBV-DNA 病毒载量来确定)。
12.存在已知活动性 HCV 感染(通过可检测到的 HCV-RNA 病毒载量来确定)。
13.存在已知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TB)。
14.存在已知活动性 SARS-CoV-2(COVID-19)感染(通过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COVID-19 检测结果呈阳性来确定)。
15.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6.允许接种注射用流感疫苗和 COVID-19 疫苗的受试者入组研究。
17.存在无法控制的或重大心血管疾病(详见方案规定)
18.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即疾病修饰药物、高于生理剂量[>10 mg/d 泼尼松或等 效 药物]的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9.存在任何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包括肺部炎症)病史。
20.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长期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剂量>10 mg/d 泼尼 松 等效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21.接受过同种异体实体器官或干细胞移植
22.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10 mg/d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在研究 治 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 23.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造血 生长因子(G-SCF、GM-CSF、EPO)或血液组分(RBC 或血小板) 输注,或可能需要在第 1 周期内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24.在研究 Ia 期的剂量递增阶段,应在给药开始前 2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排除细胞色 素 P450 酶的敏感底物(附录 C,表 16“P450 介导代谢的敏感临床底物示例”)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