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编号 TQB2103-I-01
版本号/日期 2.0/2024 年 4 月 3 日
申办方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
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者才能入组本试验: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经充分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缺乏标准治疗方案,或目前不适用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定义为:国内已有共识的标准治疗指南(如适用) 或符合国内诊疗现状的标准治疗)
2)年龄:18-75 周岁(包含边界值、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 评分:0-1 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3)优先入组能够提供新鲜采集或 2 年内采集保存的肿瘤组织标本以 供进行 Claudin18.2 表达水平检测的患者,在剂量递增阶段无法提 供标本的受试者也可以参加本研究,剂量扩展阶段 需入组Claudin18.2 表达阳性的受试者,具体阳性界值根据研究实际开展过程中的表达水平与疗效相关性确定。
4)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剂量递增阶段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 病灶,剂量扩展期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放疗的病灶,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评估后明确进展可作为靶病灶)
5)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1)血常规检查标准(筛选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a)血红蛋白(HGB)≥90 g/L ; b)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109 /L ; c)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 /L 。 (2)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总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Gilbert 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 倍 ULN) ; 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5 倍 ULN。若伴肝转移则ALT 和 AST≤ 5倍 ULN; c)血清肌酐(Cr)≤ 1.5 倍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 ≥60 ml/min (应用标准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3)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4)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6)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 须采用避孕措施;育龄女性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
7)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者将不能入组本试验:
1) 合并疾病及病史: a) 5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 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 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等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 的原位癌[Ta(非浸润性肿瘤),Tis(原位癌) 和 T1(肿瘤 浸润基膜)]; b) 具有消化道出血的高风险因素,或患有活动性的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幽门完全或不完全梗阻;有持续 /反复呕吐;严重的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胃、肠穿孔;急 性坏死性胰腺炎;溃疡性肠炎;先天性巨结肠或克隆病)等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或影响药物毒性判定的其他胃肠道系统异常; c)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或肺纤维化、尘肺、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者的患者。d)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既往任何治疗引起的所有可逆性不良反应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脱发(任何等级)等其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反应除外;e)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 显创伤性损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或存在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等情况; f)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具
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g)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 经规范治疗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 2.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房颤、心律失常等):入选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风或短暂性缺血性发作等疾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2 级 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患有以下心脏疾病的患者:
筛选阶段心电图(ECG)QTc 间期>470 ms(女性)/450 ms (男性)(QTc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b. 右束支传 导阻滞+左前半支传导阻滞,或完全性左束支阻滞; c. 先 天性长 QT 综合征; d. 患有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或具有 该病史,以及正在接受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或植入心律 失常除颤装置者; e.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动过缓(<50 次/ 分); f. 使用心脏起搏器; g. 其它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
3.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 级感染);
4. 肝硬化、活动性肝炎*; *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 阳性,且 HBV DNA 检 测值≥500IU/ml 或超过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 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 的受试者、丙型肝炎患者,需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5. 已知 HIV 阳性病史或 HIV 筛查阳性;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史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6. 已知活动性梅毒者;
7.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8.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指测血糖(FBG)>10mmol/L);
9.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10.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11. 药物滥用史、酗酒或吸毒史者或有精神障碍者; 2)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a)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曾接受过根治性手术、化疗、根治性 放疗或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等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及其他干预 性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 脱期);以下情况除外:(1)、口服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超过14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
(2)、接受姑息性放疗超过 14 天。或接受过 NMPA 批准药 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 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距开始研究药物治疗超过 2 周; b) 既往接受过 Claudin 18.2 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ADC 或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免疫疗法(CAR-T)等针对 Claudin 18.2 靶点的治疗; c) 影像学(CT 或 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
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d) 临床控制不佳,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 e) 具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脑膜转移或者脊髓压迫的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 无症状且病情稳定的脑转移, 或接受过针对脑转移治疗至少 4 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 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以及无相应的临床症状,并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14 天。 3) 研究治疗相关: a) 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b) 受试者既往使用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后出现过严重超敏反应 或对 TQB2103 的已知组分有急性或迟发性的超敏反应或不耐受;c)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 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 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 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或认为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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