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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评价口服ICP-488在中度至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I期研究(诺城建华)
项目介绍:

研究标题:一项评价口服ICP-488在中度至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 

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I期研究 

方案版本:V2.0,2025年01月24日 

研究分期:III期 

适应症:成人中度至重度斑块状银屑病 

研究中心:多中心,约50家研究中心 

申办方:北京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用药品:酪氨酸激酶2(Tyrosine Kinase 2,TYK2)抑制剂

试验药物:ICP-488,片剂,规格:3mg

安慰剂:ICP-488模拟剂,片剂,在外观、大小、颜色、剂型、包装、使用说明书、标签等方面与对应规格的ICP-488一致

入排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受试者愿意并能够依从计划访视和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 

3. 签署 ICF 时年龄在 18-75 周岁之间(含界值)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4. 基线时斑块状银屑病病史≥6 个月。经研究者评估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病情 

至少稳定 2 个月,定义为无形态学改变或疾病活动无明显发作(信息获自病 

历或受试者的医生,或直接获自受试者)。 

5. 根据研究者对受试者病情判断,受试者需要接受系统性治疗和/或光疗。 

6. 筛选和随机时同时满足以下 3 条标准:

a) 银屑病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PASI)评分≥12 分; 

b) 银屑病受累体表面积(BSA)≥10%; 

c) 静态医师整体评估(sPGA)≥3 分。 

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须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 

在第 1 天给药前的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在本研究治疗期间及末次用药后 1 个月内(指 28 

天)正确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详见第 5.2.1 章节)。持续无异性性行为 

的 WOCBP 无需避孕,但仍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妊娠试验。与 WOCBP 

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本研究治疗期间及末次用药后 3 天内使用 

方案规定的避孕方法(详见第 5.2.1 章节)。此外,男性受试者必须愿意在 

治疗期间及末次用药后 3 天内避免捐精。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需至少 

符合以下一项标准:经病史资料证明已行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 

术;已达到绝经后状态(定义:停止正常月经至少连续 12 个月,且无其他 

病理或生理原因,同时血清卵泡刺激素[FSH] >40 MIU/mL 或中心认可的符合 

绝经状态的 FSH 检测结果)。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女性受试者被认为具有生育 

能力。


排除标准:

1. 筛选期或基线时诊断为非斑块型银屑病(点滴状、反向型、脓疱型、红皮病 

型或药物性银屑病),或既往有脓疱型或红皮病型银屑病。 

2. 受试者同时合并有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研究评估的皮肤疾病。 

3. 当前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系统性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 

生物制剂)的银屑病关节炎、葡萄膜炎、炎症性肠病或其他与银屑病相关的 

免疫介导性疾病的受试者。允许使用某些治疗,如非甾体类抗炎药 

(NSAIDs),但应在确定受试者合格性之前与申办方医学监查员进行讨 

论。 

4. 存在感染或免疫相关性疾病: 

a) 基线访视前14天内有活动性感染和/或发热性疾病史或证据(例如,呼 

吸、泌尿、胃肠道系统等);受试者在基线访视前 30 天内有提示全身 

或侵袭性感染的症状。 

b) 筛选前 60 天内患需要住院或静脉抗感染治疗的严重感染(细菌、真菌 

或病毒)或在首次服用试验用药品前 30 天内有需要口服抗感染治疗的 

感染史。以下特殊情况除外:筛选时采集的未污染样本中尿液分析结 

果疑似感染(例如脓尿、菌尿)的受试者可以复测一次,如果认为合 

格,可以在完成适当疗程的抗尿路感染治疗后 14 天内请研究者评估, 

研究者评估已治愈者不会因为此条排除。筛选时胸部CT检查结果疑似 

感染的受试者可复测一次,如果认为合格,受试者可在完成适当疗程 

的抗肺部感染治疗后 28 天内请研究者评估,研究者评估已治愈者不会 

因为此条排除。 

c) 任何慢性细菌性感染的现有证据(例如慢性肾盂肾炎、慢性骨髓炎、 

慢性支气管扩张等)。 

d) 在筛选期或第 1 天给药前合并带状疱疹感染或既往有严重带状疱疹或 

严重单纯疱疹感染史,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播散性单纯疱疹、多皮区带

状疱疹、疱疹脑炎、眼部疱疹或复发性带状疱疹(复发性定义为 2 年 

内发作 2 次)。 

e) 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对乙肝核心抗体 

(HBcAb)阳性受试者进行HBV脱氧核糖核酸(DNA)聚合酶链反应 

(PCR)定量试验检测出异常。 

f) 筛选时有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史或阳性。但是,如果参与者有 

HCV 感染史,并且在筛选前至少完成规范治疗,并且在筛选时通过 

PCR 检测出 HCV RNA 为阴性,则参与者将不会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g) 经证实抗 HIV 抗体(HIVAb)检测呈阳性。 

h) 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结果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 

i) 任何已知的或疑似的、会损害受试者免疫状态的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 

缺陷状态或疾病,如机会性感染史(例如卡氏肺孢子菌肺炎、组织胞 

浆菌病或球孢子菌病)、脾切除史、原发性免疫缺陷病等。 

5. 有活动性或潜伏性或治疗不充分的结核分枝杆菌(TB)感染证据,定义如 

下: 

a) 筛选期或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12 周内进行的 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果 

呈阳性(如果有记录证明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足疗程的抗潜伏性或活动 

性结核感染治疗,则不会因为此条排除;治疗方案应定义为卫生部或 

当地专家小组推荐的方案)。 

b) 有未经治疗或治疗不充分的潜伏性或活动性 TB 感染史。 

c) 应排除目前正在接受活动性 TB 感染治疗的受试者。 

d) 如果筛选期第一次 γ-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测结果为不确定,允许重复检 

测 1 次,如检测结果仍为不确定或阳性需排除。 

6. 医学疾病或问题: 

a)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 8 周内进行了任何重大的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 

间进行任何手术。 

b)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 4 周献血>500 ml 或计划在研究期间献血。 

c) 研究者判定受试者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 

用。 

d) 除银屑病外,任何临床重大疾病史或有临床意义的循环系统异常、内 

分泌系统异常、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精神 

疾病及代谢异常不稳定等病史者;此处有临床意义定义为研究者认为 

参与研究会使受试者的安全性造成风险或研究期间疾病/病症加重时会 

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分析。 

e) 中度至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 III 级或 IV 级)、近 

期(过去 6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深静脉血栓栓塞、动脉 

栓塞、肺静脉栓塞或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等有血栓风险因素者,或难 

以控制的高血压(确认的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由 

连读 2 次升高测量值确定。如果筛选期第一次测量值超过此限值,则

在受试者休息≥10 分钟后重复测试一次。如果重复测量值小于标准限 

值,则取第二次测量值)。 

f) 目前或既往有血小板减少症、凝血病或血小板功能障碍相关疾病史; 

或正在接受抗凝剂或已知可引起血小板减少症的药物。 

g) 筛选期心电图提示需要治疗的显著的心电图异常(包括不限于急性心 

肌梗死、严重快速性或缓慢性心律失常)或提示严重基础心脏病(例 

如心肌病、重大先天性心脏病、所有导联低电压,预激综合征),或 

使用 Fridericia′s 校正公式的 QTc 间期>450 毫秒的心电图;有尖端扭转 

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其他风险因素史(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使用延长 QT/QTcF 间期的伴随药物。 

h) 既往任何恶性肿瘤史均应排除在外(经治疗无复发证据的原位宫颈 

癌,或完全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且一生中需要治疗 

的病灶不超过 3 个除外)。 

i) 在筛选期间或第 1 天,研究者判定为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显著/未控制 

的神经精神疾病。或既往有任何严重或复发性自杀行为史,或在筛选 

期(追溯过去 12 个月)或基线时在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 

(C-SSRS)中的自杀意念问题 4 或 5 的回答为“是”,或过去 5 年内有 

自杀行为史,即对于 C-SSRS自杀行为(过去 5年内)的任一问题回复 

是“是”。 

j) 不能耐受口服药物,或不能进行静脉穿刺和/或耐受建立静脉通路。 

k) 研究者判定的任何其他合理的医学、精神和/或社会原因。 

7.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 ICP-488 或其他 TYK-2 抑制 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deucravacitinib);或使用批准剂量的乌司奴单抗、司库奇尤单抗或依奇珠单 

抗等(任何针对 IL-12/ IL-23、IL-17或 IL-23的治疗药物)治疗至少 3 个月后 

无效或响应不足。 

8. 接受了以下概述的时间范围内指定的任何以下治疗方案: 

a)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6 个月内使用过利妥昔单抗或其他细胞耗竭 

剂。 

b)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4 个月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使用 

过包括但不限于IL-17抑制剂(依法利珠单抗、司库奇尤单抗、依奇珠 

单抗等)、IL-12/23 或 IL-23 抑制剂(乌司奴单抗、古塞奇尤单抗、替 

拉珠单抗、利生奇组单抗等)。 

c)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6 个月内使用过来氟米特。 

d) 在 30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其他试验性非 

生物制剂药物或非药物治疗,或目前正在参加其他研究。 

e)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3 个月内使用过调节整合蛋白路径以影响淋 

巴细胞转运的药物(如纳他珠单抗、依法利珠单抗)或调节 B 细胞或 

T 细胞的药物(如阿仑妥珠单抗、阿巴西普、阿法西普或维西珠单 

抗)。 

f)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2 周使用任何 JAK 1-3 抑制剂或泛 JAK 抑制 

剂。

g)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 个月内使用过抗 TNF-α 抑制剂(如依那西 

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赛妥珠单抗等)。 

h) 末次使用强效 CYP1A2 抑制剂或诱导剂距离首次试验用药时间不足 5 

个半衰期(如有明确半衰期数据)或 28 天,或者计划参与本研究期间 

同时服用强效 CYP1A2 制作用或诱导作用的药物、膳食补充剂或食物 

(详见附录 4)。 

i)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4 周内使用过任何非生物制剂系统性银屑病药 

物(包括但不限于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环孢素、JAK 抑制剂、6-巯 

鸟嘌呤、巯基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羟基脲,他克莫司,口服或注射 

用糖皮质激素、维 A 酸类、1,25-二羟基维生素 D3及其类似物、补骨 

脂素、柳氮磺吡啶、富马酸衍生物、锂,抗疟药,金制剂、阿普司特 

片、复方甘草酸苷等);或任何植物制剂治疗银屑病或其他免疫性疾 

病;对银屑病或其他免疫性疾病有明确已知效果的或为之所处方的, 

或明确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系统性中药/中成药(包括不限于雷公藤多 

苷等)。 

j)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4 周内接受过光疗(包括补骨脂素+UVA 光 

疗、UVB 光疗、使用晒黑床或治疗性日光浴等)或准分子激光治疗。 

k) 在基线访视前 8 周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在研究参与期 

间(包括最后一剂试验用药品后至少 8 周)预计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 

毒活疫苗。在基线访视前 2 周内接种任何灭活疫苗,本研究治疗期间 

或最后一剂试验用药品后 2 周内预计需要接种灭活疫苗。(如果当地 

对疫苗接种有特殊法规要求,需和医学监察员进行讨论)。 

l)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 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评价的外用药物/ 

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类固醇、尿素、α-或 β-羟基酸、>3%水杨 

酸、焦油、地蒽酚、卡泊三醇、外用维生素 D 衍生物、维 A 酸、他扎 

罗汀、甲氧沙林、三甲基补骨脂素、吡美莫司和他克莫司)。(注: 

允许外用温和润肤剂(定义为不含尿素或 α-或 β-羟基酸或其他药物活 

性成分的润肤剂)用于身体的所有部位,但不能在任何研究访视前 24 

小时内使用。 

m)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 周内使用过含有皮质类固醇、煤焦油、>3% 

水杨酸、维生素 D3 衍生物的洗发水。 

9.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检查结果,并认为如参加本试验可对患 

者造成无法接受的风险;或筛选期受试者实验室值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研究 

者认为必要时可重新复测一次进行确认,在复测前不能使用针对该实验室指 

标的药物治疗): 

a) 总白细胞绝对计数<3.0×109 /L(或<3000/mm3); 

b)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109 /L(或<500/mm3); 

c)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 /L(或<1000/mm3); 

d) 血小板计数<100×109 /L(或<100,000/mm3)或血红蛋白<9 g/dL; 

e)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2.0×ULN;

f) 总胆红素>1.5×ULN(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的受试者如果总胆红 

素>1.5×ULN 但直接胆红素≤1×ULN,不会因为此条排除); 

g) 肌酸磷酸激酶(CPK)>1.0×正常值上限; 

h) 促甲状腺激素(TSH)超出正常参考范围或游离 T4(甲状腺素)或 T3 

(三碘甲状腺原氨酸)超出正常参考范围; 

i) 根据 CKD-EPI 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GFR)值<45 mL/min/1.73 

m2 ; 

j)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检查结果,并认为如参加本试验 

可对患者造成无法接受的风险。 

10. 受试者有显著的药物过敏史(如速发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用药品和/或 

其他同类产品过敏或成分敏感。 

11.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怀孕的女性。 

12. 研究者出于任何原因考虑到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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