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题目:评价 SSGJ-706 单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方案编号:SSGJ-706-101
试验设计:本研究分为 SSGJ-706 QW 剂量递增及扩展和SSGJ-706 Q3W剂量递增及扩展。
QW 剂量递增将采用加速滴定法联合传统“3+3”设计,共预设 6 个剂量水平;
Q3W 共预设6个剂量水平 : 0.01 mg/kg 、 0.1 mg/kg 、 0.3 mg/kg、1mg/kg、3 mg/kg、10 mg/kg,Q3W 给药。
药物简介: SSGJ-706是三生国健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双特异抗体平台开发的一种重组双特异抗体。
入选标准:
受试者需满足下列全部标准方可入组本研究: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岁、≤75周岁男性或女性。
3)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5)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且为标准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患者。优选入组的瘤种包括非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食管鳞癌、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胰腺导管腺癌、宫颈鳞癌和腺癌、胆道系统恶性上皮性肿瘤 (肝内或肝外胆管腺癌和胆囊腺癌)、肝细胞癌、肾透明细胞癌、结直肠腺癌、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尿路上皮癌、子宫内膜癌、铂耐药上皮性卵巢癌、前列腺癌等。与申办方讨论后,可考虑其他肿瘤类型。
6) 肿瘤组织PD-L1表达阳性(定义为 CPS≥1,对于 NSCLC 要求 TPS≥1%)。
7) 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至少有1个可反复测量的非脑部病灶;对于之前接受过放疗的非脑部病灶,若该病灶为唯一可反复测量病灶且有客观证据证明其放疗后存在明确进展,则可将其选做靶病灶;对于无可测量靶病灶的受试者,与申办方沟通后可能允许入组。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 9 /L;血小板计数 (PLT)≥90×10
9 /L;血红蛋白含量(HGB)≥ 9.0 g/dL(首次给药前 1 周内禁止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类药物以及红细胞或血小板输注);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和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2.5×ULN;
c. 肾功能: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earance of creatinine,
CCr)或测量 24 小时尿液采集量计算出的肌酐清除率> 50mL/min;
d.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和国际标准 化比值(INR)
≤ 1.5×ULN(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指标在治疗范围内);
9) 妊娠试验阴性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研
究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受试者如满足以下任何一条排除标准,则不能入组本研究:
1) 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果首次给药距末次抗肿瘤治疗超过 5个药物半衰期,则可能允许入组);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2) 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未恢复至≤1 级(CTCAE 5.0)或基线水平(脱发、疲劳和 2 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其中,对于前期使用过抗 PD- 1、抗 PD-L1、抗 CTLA-4 或任何其他肿瘤免疫治疗的受试者。
a. 受试者出现过导致先前免疫治疗永久停止治疗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irAE)。受试者在前期免疫治疗时曾出现过 3 级以上 irAE 或任何级别的神经或眼部 AE。
b. 在本研究筛选之前,使用前期免疫治疗时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缓解或缓解至1 级。对于发生内分泌不良事件的受试者,如果在适当的替代治疗中病情稳定,且无症状,则允许入选。
c. 受试者在前期免疫治疗时需要使用高剂量糖皮质激素(≥40mg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天)或除糖皮质激素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irAE,或者在前期免疫治疗时出现irAE 复发,需要再次使用糖皮质激素。
3)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4)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 2 周(至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为止),且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 可以入组。
5) 首次用药前 2 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6) 首次用药前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疾病病史,具体为:
a. 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分类≥2 级)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
b.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腹瘘,腹腔内脓肿,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胃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
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d.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7)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COVID-19 疫苗为72小时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疫苗。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9)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4周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10) 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2级及以上)、不稳定型心绞痛、 急性心肌缺血、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11)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2) 既往或当前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
13) 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14) 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15)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6)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 1000 拷贝/mL(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及研究期间需要长期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者。
17)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18) 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19) 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0) 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依赖、酗酒或吸毒史。
21) 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