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名称:一项评估 HL-085 胶囊联合维莫非尼治疗 BRAF V600E 突变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臂、开放性、多中心 Ⅱ 期临床研究
试验药物:HL-085(妥拉美替尼胶囊)
方案编号:HL-085-203
试验分期:Ⅱ 期
入选标准:
受试者入组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75 周岁(含),男性或女性;
2. 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确认的手术无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的 IIIb、IIIc、IV 期 NSCLC(根据 AJCC 第八版肺癌 TNM
分期系统),未经系统治疗或经过系统治疗的人群均可纳入;
3. 基线时能够提供 BRAF V600E 突变的基因检测报告;
4. 末次抗肿瘤治疗结束时间距研究药物首次给药时间满足如
下 时 间 间 隔 : 细 胞 毒 药 物 、 细 胞 免 疫 治 疗 ≥4 周 ;
PD-1/PD-L1/CTLA-4≥6 周;小分子靶向药物等≥2 周或药物
的 5 个半衰期(以较长时间为准);丝裂霉素/亚硝基脲类
≥6 周;放疗结束时间≥4 周(以缓解疼痛为目的的姑息性局
部放疗≥2 周),放疗相关不良反应已恢复;
5. ECOG PS 评分 0-1;
6.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7. 基线期至少有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如
果选择既往放疗部位病灶作为靶病灶,该病灶有明显进展依据);
8. 器官功能水平及相关实验室指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 1.5×10 9 /L;血小板计
数≥ 100×10 9 /L;血红蛋白≥ 90g/L;
• 血生化: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对
于 Gilbert 综合征患者,TBIL≤3×ULN;AST/ALT≤3 倍 ULN
(如有肝转移时,允许 AST/ALT≤5 倍 ULN);血清肌酐≤1.5
倍 ULN;白蛋白≥30 g/L;
• 凝血: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 ULN 或活化部分凝
血酶时间(APTT)≤1.5 倍 ULN;
• 肌酸磷酸激酶(CPK)以及(超敏)肌钙蛋白(cTnI/T)
在正常范围内;
9. 有生育能力妇女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
须为阴性,女性受试者愿意在试验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
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
从研究开始至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避孕措施(非药
物或工具避孕);
10.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能够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患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不得入选:
1.
已知对任何 BRAF 和/或 MEK 抑制剂及其辅料存在过敏反应
或本身为过敏体质的患者;
2. EGFR 突变、ALK 融合等其他驱动基因阳性患者;
3. 既往抗肿瘤及外科治疗史符合如下任意一条: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处于其他临床研究的治疗期(参与总生存
期随访患者除外);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有创
操作中完全恢复(基线期肿瘤活检除外);
• 既往曾经使用过MEK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曲美替尼、司
美替尼、考比替尼、比美替尼,和/或BRAF抑制剂,包括
但不限于维莫非尼、达拉非尼、康奈非尼;
4. 有症状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影像学
不稳定、症状性损害、需要激素或脱水治疗);无症状且稳
定脑转移(脑部病灶≥4 周稳定无进展)受试者可以入组;
5. 采取临床干预措施之后仍然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
液、腹腔积液;
6. 首次给药前 3 年内患有除研究肿瘤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
瘤,除外已明显治愈或至少 3 年连续无疾病的局部癌症,如
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
颈原位癌或乳腺导管原位癌等;
7.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器官移植患者;
8. 既往或目前有视网膜疾病,例如:视网膜静脉阻塞(RVO)、
视网膜动脉阻塞(RAO)、视网膜血管炎、糖尿病性视网膜
病变,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视网膜毛细血管扩张症(Costs
病)、视网膜色素上皮脱离(RPED)等;
9. 既往或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病,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
(即影响日常生活活动或需要干预治疗)的患者;
10. 既往或目前存在 CPK 升高相关的神经肌肉类疾病(例如炎
症性肌病、肌营养不良、肌萎缩性侧索硬化、脊髓性肌萎缩
症、横纹肌溶解综合征);
1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 NCI CTCAE v5.0 中规定的≥3 级出
血症状;
12. 受试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下列任何一项:
• 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急性脑梗塞
• 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植入支架
• 临床显著不稳定的心律失常(心房颤动等)
• 纽约心脏学会(NYHA)标准定义的II级或更高级别的充
血性心力衰竭;ECHO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级),
注:1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受试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
许入组,但具有中度瓣膜增厚的受试者禁止入组
• 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 480 msec
• 左室射血分数(LVEF)<55%
• 植入性除颤器
• 难治性高血压(至少三种降压药连续使用≥3个月,仍不能
将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
13. 无法吞咽胶囊或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体外胆汁分
流、或任何可能会妨碍研究药物充分吸收的显著的小肠切
除;有出血风险的慢性萎缩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
14.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Anti-TP)阳
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RNA 阳性、乙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DNA 阳性
(HBsAg 阳性需进一步检测 HBV DNA,HBV DNA≥200
IU/ml,或≥10 3拷贝数/ml);
15.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或研究期间仍需要继续使用方案禁止的
影响细胞色素 P450(CYP)同工酶(CYP2C9、CYP3A4)
的强诱导剂、强抑制剂或经 CYP1A2 代谢的治疗窗较窄的药
物;
16. 首次给药前,有>1 级的未缓解的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
性。除外脱发、皮肤色素沉着、既往铂类治疗引起的 2 级神
经毒性、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导致的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无症
状甲状功能减退以及药物治疗的高血糖症等;
17. 存在任何严重和/或不稳定的既往疾病、精神疾病、或其他可
能干扰受试者安全、获得知情同意或遵守研究程序的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糖尿病(空腹血糖≥13.9mmol/L)、活动
性感染(如活动性肺结核)、活动性出血,或其他需要系统
治疗的严重疾病;
18. 哺乳期妇女;
19.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严重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不适
合参加本研究或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对研究药物安全性、毒
性、有效性的正确评估产生显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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