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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31-CHT101 同种异体 T 细胞治疗 CD70 表达阳性的复发/耐药型实体瘤的单臂、开放、剂 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临床研究
康和,肾癌,脑胶质瘤,南京,浙江,江苏,CHT101
项目介绍:

药物名称:CHT101 同种异体 T 细胞注射液(简称:CHT101) 

规格:15 mL/袋 

剂型:注射剂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单次输注所需 CHT101 细胞量 

储存条件:≤-130℃ 

有效期:暂定 6 个月 

辅料成分:CS10、人血白蛋白、注射用生理盐水 

生产方: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 

疫情等)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正常生产药物时将由委托方生产 

委托方:南京康和细胞基因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入排标准: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患者可考虑入组: 

1) 同意遵循研究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 CD70 表达阳性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复发/耐药 

型实体瘤(肾细胞癌、肺癌、脑胶质瘤、头颈鳞癌、卵巢癌、结直肠癌、咽癌或 

喉癌、黑素瘤、乳腺癌等)患者; 

4) 经三甲医院的免疫组化检测结果确定(若历史组织样本显示 CD70 阳性,则无需 

再次检测;若历史组织样本显示 CD70 阴性,则需进行穿刺活检)[可接受 2 年内 

的历史存档组织样本],受试者肿瘤部位的 CD70 表达达到阳性标准,即≥2+; 

5)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附录 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或可测量的病灶; 

6) 预计生存期≥12 周; 

7) 基线期 ECOG(东部肿瘤协作组)评分为 0 或 1; 

8)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 9 /L(1500/mm3);血小板(PLT) 

≥90×10 9 /L(1×10 5 /mm3)(筛选前 14 天内不可接受输血或使用辅助白细胞、 

血小板); 

 白细胞计数≥3.0×10 9 /L(3000/mm3); 

 血红蛋白(HGB)≥9.0 g/dL; 

 肝功能:血清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吉尔伯特综合征 

(Gilbert’s syndrome)患者(持续性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在没有溶血 

或肝脏病理证据的情况下表现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除外;无肝转移患者,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 倍 ULN,有 

肝转移患者,ALT 和 AST≤5 倍 ULN; 

 肾功能:血清肌酐≤1.5 倍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Ccr 详见附录 5);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1.5 倍 ULN;

9) 研究者判断患者必须从之前的治疗毒性中充分恢复至≤1 级,以下情况除外:a. 

脱发;b.色素沉着;c.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d.铂类引起 

的 2 级及以下神经毒性(CTCAE 5.0);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必须使用有效 

避孕方法至 CHT101 输注后至少 6 个月内,且直到 2 次连续的 PCR 检测显示体 

内不再有 CAR-T 细胞。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 2 年内的女性,育 

龄期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 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 

1) 之前接受过任何细胞治疗产品的患者; 

2) 清淋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者; 

3) 清淋前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包括系统性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激素治疗(不包括糖皮质激素)、靶向治疗、 

全身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白介素 2 和肿瘤坏死因子),清淋前 

14 天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4) CHT101 输注前 14 天内接受过淋巴细胞清除化疗以外的其他化疗; 

5) CHT101 输注前 14 天内接受过治疗剂量的糖皮质激素(然而生理替代剂量的糖皮 

质激素是允许的,如 1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物); 

6) CHT101 细胞输注前 7 天内接受口服或静脉抗凝治疗的患者; 

7) 先前或同时发生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但以下情况例外: 

 经过治愈性治疗的原位癌,在研究前至少 3 年没有复发迹象; 

 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 年。 

8) 同种异体器官移植病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9) 患有免疫缺陷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10) 筛选前 14 天内曾进行活疫苗免疫接种,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活疫苗免疫接种者; 

11) 患者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浸润(无论是否接受过治疗),包括有症状 

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等,但无症状的脑转移(放疗后至少 4 周内没有 

进展和/或手术切除后没有出现神经症状或体征,且不需要地塞米松或甘露醇治 

疗)除外; 

12) 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全身性疾病或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 

的高血压、无法控制的高血糖病、肝肾功能不全或代谢性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 

病等; 

13) 已知有严重心血管疾病,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过去 

的 6 个月曾发生心肌梗塞,或动脉血栓,或不稳定心绞痛,或美国纽约心脏病学 

会(NYHA)分级(见附录 3)为 3 级以上(含 3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 

心室射血分数(LVEF)<50%,QTc 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14) 梅毒螺旋体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结果中任意一种或两种均 

呈阳性,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结果呈阳性,或活动 

性乙肝患者(定义为 HBV DNA 超过正常值,如≥1000 IU/mL);9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开展机构:

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京秦淮医院

无锡鼎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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