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ICP-332
目标人群: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试验类型:口服类
入选标准
1.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在 D1 之前至少 1 年临床诊断为特应性皮炎或湿疹,需在筛选就诊时确认特应性皮炎(根据 Williams 标准)。
4.筛选访视前 6 个月内病史记录显示受试者外用皮质类固醇(TCS)或外用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反应不足或不能耐受,或其他医学上不建议进行局部治疗(例如,由于重要的副作用或安全风险)的情况,或需要全身系统性治疗来控制疾病。
5.受试者同时符合以下疾病活动度的标准:
·筛选期和基线访视时湿疹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EASI)≥16 分;
·筛选期和基线访视时 AD 累及的体表面积(BSA)≥10%;
·筛选期和基线访视时研究者总体评估(vIGA)评分≥3 分;
·随机前 7 天的基线瘙痒数字评估量表(NRS)中最严重瘙痒强度平均分≥4 分。注:将根据随机前 7 天内每日最大瘙痒强度 NRS 评分(每日评分范围为 0-10)的平均值确定最严重瘙痒强度的基线瘙痒 NRS 平均评分。7 天中至少需要 4 天的每日评分来计算基线平均评分。
对于计划随机化日期前 7 天内未报告至少 4 天每日评分的受试者,应推迟随机化直至满足该要求,但筛选期最长不超过 35 天。
6.在基线访视前至少 8 天开始外用稳定剂量的不含添加剂温和润肤剂(保湿剂)每天至少两次,并同意在本研究第 16 周前持续使用。(注:从第 16 周访视开始或试验用药品提前停药后,可以根据研究者的决定使用润肤剂;如果在筛选访视前开始使用含神经酰胺、尿素、丝聚蛋白降解产物或透明质酸的处方保湿剂或保湿剂,则受试者可以继续使用稳定剂量的该类保湿剂;为了准确评估皮肤干燥情况,每次访视前至少 8 小时避免在非皮损处使用)。
7.筛选访视时所有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基线访视时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尿液妊娠试验均在首次给药前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本研究期间及在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规定时间内采取一种补充性屏障式避孕方法联合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详见第 5.3.1 章)。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需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标准:经病史资料证明已行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已达到绝经后状态 (定义:停止正常月经至少连续 12 个月,且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同时血清卵泡刺激素 [FSH] >40 MIU/mL 或 FSH 检测结果在该中心绝经期范围内以确认绝经后状态)。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女性受试者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
8.受试者愿意并能够依从计划访视和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
排除标准
1.既往使用过任何 JAK 抑制剂系统用药或外用药(包括但不限于乌帕替尼、阿布昔替尼、芦可替尼、托法替尼、巴瑞替尼、和非戈替尼等)明确无效或响应不足。
2.接受了以下概述的时间范围内指定的任何以下治疗方案。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 6 个月内: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6 个月或 5 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任何细胞耗竭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 12 周内:
——使用任何 JAK 抑制剂。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12 周或 5 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其他生物制剂。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 4 周内:
——在试验用药品首剂给药前 4 周或 5 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使用其他临床研究的试验用药品。注意:在前 1 年中针对特应性皮炎、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或类风关节炎采取的任何研究性或试验性治疗应与医学监察员讨论;受试者在参与本研究期间,不能参与其他研究性或试验性研究的治疗。
——在试验用药品首剂给药前 4 周或 5 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口服免疫抑制剂(例如环孢素 A [CsA,t1/2 约 6~20 h]、硫唑嘌呤 [AZA,t1/2 约 3~4 h]、甲氨蝶呤 [MTX,t1/2约10~13 h]、雷公藤、霉酚酸酯 [cellcept] 和霉酚酸钠 [Myfortic,t1/2约16 h] 等)、 全身性皮质类固醇(t1/2 约 0.5~5 h)、干扰素-γ(t1/2 约 9 h)、4 型磷酸二酯酶(PDE4) -抑制剂(t1/2 约 6~9 h)、复方甘草酸苷等。
——可能会影响疾病严重程度或干扰疾病评估的光疗、定期使用(每周两次以上)晒黑室/ 日光浴或长时间的日晒。
——对 AD 有明确已知效果的或为治疗 AD 所处方的,或明确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中药/中成药。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在研究参与期间(包括最后一剂试验用药品后至少 4 周)预计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种任何灭活疫苗或在研究治疗期间及最后一剂试验用药品后至少1周内预计需药接种灭活疫苗。(如果当地对疫苗接种有特殊法规要求,需和医学监察员进行讨论)。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 1 周内:
——使用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的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 TCS;TCI;局部 PDE-4 抑制剂、处方保湿剂或含有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聚丝蛋白等添加剂的保湿剂,入选标准 6 描述的局部润肤剂除外;抗生素霜;局部抗组胺药)。
注意:对于稳定的哮喘患者,允许使用皮质类固醇吸入剂和鼻内喷雾剂。
3.末次使用强效 CYP3A 抑制剂或诱导剂(西药、中药、膳食补充剂)距离首次试验用药时间不足 5 个消除半衰期(如有明确半衰期数据)或 28 天,或者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同时服用具有强效 CYP3A 抑制作用或诱导作用的药物、膳食补充剂或食物(如葡萄柚或葡萄柚汁等)
(附录 4)。
4.首次接受试验用药品前两周内使用抑酸药或抗酸药(附录 5)。
5.当前或既往的感染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基线访视前 4 周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或会干扰 AD 的正确评估的活动性皮肤病或皮肤感染(细菌、真菌或病毒)。
b)有播散性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单纯疱疹(包括单次发作)病史,或有复发性(发作大于 1 次)局限性带状疱疹病史。
c)已知侵袭性感染史(例如,李斯特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
d)非皮肤相关的活动性感染,需要在基线访视前 30 天内用注射抗感染药物治疗或在 14 天内用口服抗感染药治疗。e)患有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根据研究者临床评估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f)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对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受试者进行 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聚合酶链反应(PCR)定量试验检测出异常。
g)筛选时有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史或阳性。但是,如果参与者有 HCV 感染史,并且在筛选前至少完成规范治疗,并且在筛选时通过 PCR 检测出 HCV RNA 为阴性,则参与者将不会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h)已知的免疫缺陷综合症,或经证实筛选期抗 HIV 抗体(HIVAb)检测呈阳性。
i)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结果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
j)有活动性或潜伏性或治疗不充分的结核分枝杆菌(TB)感染证据,定义如下:
——筛选期或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12 周内进行的γ-干扰素释放试验(QuantiFERON-TBGold (QFT-G) 或 T-spot)结果呈阳性(如果有记录证明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足疗程的抗潜伏性或活动性结核感染治疗,则不会因为此条排除;治疗方案应定义为卫生部或当地专家小组推荐的方案)。
——有未经治疗或治疗不充分的潜伏性或活动性 TB 感染史。
——应排除目前正在接受活动性 TB 感染治疗的受试者。
——如果筛选期第一次γ-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测结果为不确定,允许重复检测 1 次,如检测结果仍为不确定或阳性需排除。
6.研究者或申办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不受控制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影响研究数据的解释或受试者参加研究;或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基线访视)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值满足以下至少一条标准(研究者认为必要时可重新复测一次进行确认):
a)血清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ULN。
b)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2×ULN。
c)总胆红素≥1.2×ULN(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的受试者如果直接胆红素≤ULN,不会因为此条排除)。
d)根据 CKD-EPI 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GFR)<40 mL/min/1.73 m2。
e)总白细胞计数(WBC)<2.5×109/L。
f)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g)血小板计数<100×109/L。
h)绝对淋巴细胞计数<0.8×109/L。i)血红蛋白<10 g/dL 或血细胞比容<30%。
j)纤维蛋白原<正常值下限(LLN)。
k)肌酸磷酸激酶(CPK)>正常值上限(ULN)。
l)促甲状腺激素(TSH)超出正常参考范围,和游离 T4(甲状腺素)或 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超出正常参考范围。
7.潜在的医学疾病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筛选期心电图提示需要治疗的显著的心电图异常(包括不限于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快速性或缓慢性心律失常)或提示严重基础心脏病(例如心肌病、重大先天性心脏病、所有导联低电压,预激综合征),或使用 Fridericia′s 校正公式的 QTc 间期>450 毫秒的心电图;有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其他风险因素史(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家
族史);使用延长 QT/QTcF 间期的伴随药物。
b)中度至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 III 级或 IV 级)、近期(过去 6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或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或未控制的高血压(确认的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c)已知患有免疫缺陷疾病或一级亲属患有遗传性免疫缺陷。
d)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接受过重大创伤或大手术。
e)目前或既往有血小板减少、凝血病或血小板功能障碍相关疾病史;或正在接受抗凝剂或已知可引起血小板减少症的药物。
f)患有任何恶性肿瘤或有恶性肿瘤病史(注:完全切除的非转移性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经治疗无复发证据的原位宫颈癌除外)。或有任何淋巴增生性疾病史,如 EB 病毒相关淋巴增生性疾病,淋巴瘤、白血病史,或提示当前淋巴或淋巴疾病的体征或症状。
g)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参加研究。
h)对试验用药品和/或其他同类产品过敏或成分敏感的受试者。
i)受试者之前曾接受过器官移植。
j)胃肠道穿孔、憩室炎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胃肠道穿孔风险显着增加的病史。
k)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
8.既往有任何严重或复发性自杀行为史,或在筛选期或基线时在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附录 6)中的自杀意念问题 4 或 5 的回答为“是”,或过去 5 年内有自杀行为史,即对于 C-SSRS 自杀行为(过去 5 年内)的任一问题回复是“是”。
9.怀孕女性受试者、哺乳女性受试者。10.除特应性皮炎外,任何临床重大疾病史或有临床意义的循环系统异常、内分泌系统异常、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精神疾病及代谢异常不稳定等病史者;此处有临床意义定义为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会使受试者的安全性造成风险或研究期间疾病/病症加重时会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分析。
11.研究者出于任何原因考虑到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接受试验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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