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组标准
1.年龄≥18,且<70周岁,性别不限;
2.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上证实的CD70+晚期恶性肾细胞癌(穿刺或借1年内的白片送病理实验室检测);
3.至少接受过VEGFR靶向治疗和一种免疫检查点治疗(联合治疗或序贯治疗均可);
4.根据RECIST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病灶最大直径不超过6厘米;
5.预期生存期≥12周;
6.ECOG评分≤2分;
7.有足够的血液学功能,且筛选期血液学评估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细胞生长因子治疗(接受长效制剂如PEG-rhG-CSF者需要间隔2周,允许使用重组红细胞生成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红蛋白≥80g/L;血小板≥75×109/L;淋巴细胞(ALC)≥0.3×109/L
8.有足够的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对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允许其总胆红素≤3×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2.5×ULN;如果有肝转移,允许其AST、ALT≤5×ULN);
9.有足够的肾功能:肌酐≤1.5×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
10.超声心动图的左室射血分数≥50%;
11.没有证据显示受试者在静息时呼吸困难,并且在不吸氧条件下脉搏血氧测定值>93%;
12.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且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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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既往使用过任何CAR-T细胞产品或其他基因修饰的T细胞疗法者;
2.既往有过异体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史或正在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
3.急性或不受控制的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的患者需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决定是否可以参与研究;
4.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DNA>103拷贝/mL或>200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丙肝抗体检测阳性且RNA阳性);活动性梅毒感染(RPR或TRUST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HIV阳性);
5.既往接受过抗CD70治疗;
6.既往或现在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和已经治愈或处于无病状态且过去五年内未接受过治疗的其它恶性肿瘤除外);
7.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CNS)原发或继发肿瘤病史(除外经治疗稳定≥4周,目前无CNS相关体征且无需药物控制≥14天);
8.现有其它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如癫痫发作、脑出血、痴呆等);
9.存在严重呼吸系统疾病者,如间质性肺病、活动性肺结核、肺部接受过大面积放疗等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入组者;
10.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但以下疾病除外:1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
11.单采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剖腹探查术或者腹腔镜探查术除外)或发生严重创伤,或在DLT观察期间有大手术安排,或尚未从之前的任何有创性操作中完全恢复;
12.已经妊娠、试验期间准备妊娠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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