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IMM0306联合
来那度胺
复发/难治CD20阳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非霍奇金淋巴瘤(NHL)是起源于淋巴组织的异质性很高的增殖性疾病,可以分为B细胞淋巴瘤、T细胞淋巴瘤和NK/T细胞淋巴瘤,其中B细胞淋巴瘤较为常见。NHL病变主要发生在淋巴结、脾脏、胸腺等淋巴器官,也可发生在淋巴结外的淋巴组织和器官的淋巴造血系统。占所有淋巴瘤的80%-90%,其中2/3原发于淋巴结,1/3原发于淋巴结外器官或组织。
宜明昂科生物——IMM0306联合来那度胺
2023年6月,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明昂科”)宣布,IMM0306联合来那度胺治疗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的Ib期临床试验完成第一例受试者入组给药,这是宜明昂科公司快速发展中取得的又一里程碑成就。此外,IMM0306已获得中国、美国及日本专利授权,欧洲专利批准,巩固了宜明昂科在CD47靶点药物开发和双特异性抗体研究梯队的领跑地位。
IMM0306是第一个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CD47xCD20双靶点特异性分子,目前IMM0306单药在多个适应症上均观察到突出的疗效(包括以FL和MZL为主的惰性淋巴瘤以及临床上最常见的侵袭性淋巴瘤DLBCL)。在针对复发或难治性B细胞淋巴瘤的I期临床研究中,IMM0306单药显示出令人鼓舞的有效性和良好的安全特性,8个剂量组中均没有观察到DLT。从0.8-2.0mg/kg等四个剂量组,已观察到了5例CR,5例PR, 治疗复发难治性FL 的ORR 达到41%。同时,所有患者均没有报告细胞因子风暴毒性。
宜明昂科创始人、董事长田文志博士表示:“IMM0306联合来那度胺治疗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 (DLBCL)的I期临床研究数据显示出单药良好的安全性及临床有效性,尤其是在联合来那度胺的联合爬坡研究中,入组的11例至少1线既往治疗失败的FL/MZL 患者,观察到ORR 达81.8%(3例CR,6例PR患者)。我们坚信开发针对至少一线治疗失败后的滤泡淋巴瘤 (FL) 以及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将有极大的市场竞争力。我们将继续推进IMM0306项目的研究,争取早日给广大的癌症患者带来福音。”
宜明昂科首席医学官/高级副总裁卢启应医师表示:“今年,IMM0306也有两项临床创新研究成果入选2024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目前我们对这一产品进行了全面布局,在目前进行的联合来那度胺的联合爬坡研究中,在至少一线治疗失败的FL/MZL 患者,观察到ORR 达81.8%(3例CR,6例PR患者),公司将加快推进本产品针对R/R DLBCL适应症的临床开发,期待为R/R DLBCL这一未满足医学需求的肿瘤患者带来全新的治疗选择。”
关于IMM0306
IMM0306是第一个进入临床阶段的CD47xCD20双靶点特异性分子。宜明昂科正在开发IMM0306,用于治疗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该分子对CD20的亲和力高于CD47,因此可优先与恶性B细胞上的CD20及CD47结合,进一步减少了其与正常细胞CD47靶点的结合。IMM0306体外不与人红细胞结合,临床前体内药效试验显示同等剂量下其药效显著优于利妥昔单抗。I期临床研究数据显示单药在非霍奇金淋巴瘤(NHL)中观察到的良好的安全性及临床疗效反应,尤其在复发难治的FL和MZL以及DLBCL 患者中观察到令人鼓舞的肿瘤疗效。
入选标准
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方案而且愿意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女不限,年龄≥18岁;
3) Ib期:符合2016年WHO的淋巴组织肿瘤分类的标准,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包括但不限于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滤泡性淋巴瘤(FL)、套细胞淋巴瘤(MCL)、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MZL)等。其中,惰性B-NHL需接受过至少1线标准方案治疗失败,侵袭性的B-NHL需接受过2线或2线以上标准方案治疗失败。至少有一种方案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治疗;
IIa期:符合2016年WHO的淋巴组织肿瘤分类的标准,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的以下亚型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
注:复发定义为经充分治疗达缓解(CR或PR)后疾病进展,至少有一种方案含抗CD20;难治性定义经含抗CD20方案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治疗期间/充分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PD或SD)。
根据Ib期研究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可能对IIa期研究中的适应症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新的需确定有效性的适应症(如包括但不限于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淋巴浆细胞淋巴瘤)或删减适应症(如包括但不限于DLBCL)。
4)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可测量病灶(2014 Lugano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详见)):淋巴结最长直径>15mm,结外病灶>10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分;
6) 预计生存期至少3个月;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情况:Ÿ既往接受过抗CD20单抗,需停药大于4周;Ÿ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洗脱期需大于4周;Ÿ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Ÿ既往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者需停药超过5个半衰期或4周以上(以先满足为准);Ÿ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者需停药8周以上;Ÿ既往接受过手术、放疗、使用过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大分子靶向药物、免疫调节剂、具有明确抗肿瘤作用及非霍奇金淋巴瘤适应症的中成药等)者需间隔4周以上;
8) 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CTCAE v5.0等级评分≤1级(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或基线水平;
9) 有充分的器官及造血功能:Ÿ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首次给药前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首次给药前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Ÿ血小板≥90×109/L(患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及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治疗);血红蛋白≥90g/L(患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或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治疗);Ÿ血清肌酐(公式见附录 2)≤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Cr)≥60mL/min;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受试者,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其结果应1g;Ÿ未累及肝脏的患者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3.0倍ULN;累及肝脏患者AST和ALT≤5.0倍ULN;Ÿ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Ÿ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详见附录 )
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患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当前或既往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累及患者。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患者必须进行腰穿及核磁共振(MRI)检查以排除;
2) 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他器官移植或在首次给药前100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3)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4) 过去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但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黑色素瘤和宫颈原位癌彻底治愈患者和/或癌症已治愈无疾病或至少5年连续无疾病的任何恶性肿瘤患者除外;
5)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患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或高风险的患者。但以下患者若研究者评估疾病稳定可考虑入组:Ÿ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或无症状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Ÿ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
6) 首次给药前28天内经历过大手术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7) 筛选前6个月内受试者存在深静脉栓塞或肺动脉栓塞;
8) 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但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
9) 需长期口服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类抗炎药、氯吡格雷等抑制小板聚集的药物(研究者评估认为可以暂停治疗,且符合入组的患者除外);
10)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患者,活动性结核感染;
11) 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
12) 患者心脏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Ÿ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5%;Ÿ纽约心脏协会(NYHA)(见附录 3)Ⅱ级及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活动性心脏疾病;Ÿ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经研究者判断对试验无影响的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Ÿ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公式见附录 4);Ÿ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Ÿ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1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高于所在中心的实验室正常值范围;筛选期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所在中心的实验室正常值范围的患者;
14) 筛选时有不可控的严重的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5)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以及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5.0分级≥3级);
16)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治疗(非干预性研究除外);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患者;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6个月内有脑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20) 活动性或6个月内有记录的消化道出血(如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溃疡出血);
21)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患者,如筛选期疾病快速进展等;
22) 既往接受抗CD47单抗/SIRPα融合蛋白治疗。
研究中心
北京
河南郑州
广东广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需要了解临床项目的,随时咨询客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