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试者在研究第1天前21天内接受过化疗或抗体治疗,在研究第1天前14天内接受过分子靶向治疗、激素治疗、治疗性或姑息性放疗。
2.受试者患有治疗后未稳定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糖尿病、严重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II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既往6个月内心肌梗死,或既往6个月内脑梗死等。
3.用于注射的病灶最长直径>100mm。
4.受试者患有未控制的感染性疾病,活动性乙型肝炎(既往6个月内,抗乙型肝炎核心[HBc]抗体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LLOD]);活动性丙型肝炎(既往6个月内,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载量>LLOD);既往3个月内,抗人免疫缺陷病毒(HIV)-1或HIV-2抗体阳性,且CD4+ T细胞≤300个/uL。
5.根据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v5.0,受试者有未控制的≥3级活动性感染且具有显著临床相关性。
6.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的受试者。已经完全治愈且不需要随访治疗的受试者除外,恶性肿瘤在适应症范围内的受试者除外。
7.除头颈癌外,受试者有位于高风险位置的肿瘤(包括位于粘膜区,或靠近气道、大血管或脊髓),其可能导致因肿瘤肿大而造成闭塞或压迫,或因坏死而侵蚀到主要血管,或包裹主要的血管结构(如颈动脉),与重要的神经血管结构相邻的肿瘤,或其他被认为不适合瘤内注射的肿瘤。
8.受试者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自身免疫性血管炎或韦格纳肉芽肿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
9.受试者对研究药物、免疫治疗或相关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10.器官功能障碍者(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级及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或相关发现;或经标准治疗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且舒张压≥90mmHg),既往一年内有心肌炎或心肌梗死病史;蛋白尿≥3级;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肺炎(非感染性)病史,或肺炎现病史;需要治疗的症状性脑转移、活动性出血、血栓性疾病。无症状和稳定的脑转移受试者有资格入组)。
11.受试者在入组前14天或研究期间需接受全身皮质类固醇(相当于>10mg泼尼松/天)。以下情况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队列:局部或吸入使用皮质类固醇,或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以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过敏性疾病。
12.受试者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或其法律行为能力受限,无法完成知情同意。
13.受试者在既往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
14.受试者患有严重且无法控制的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参与本研究的疾病,具体情况由研究者判定。
15.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16.受试者在筛选期和治疗期需接种任何活疫苗。